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工程系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我系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提高办学效益,根据辽宁省交通高等学校教务处发布的《实训室工作细则》,结合我系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训中心是我系开展实践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建设管理工程系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反映我系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三条 实训中心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保证完成实践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践教学和管理水平。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与对外技术服务。
第四条 实训中心的建设要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训中心工作人员要以严格的科学态度对待本职工作,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承担实践教学任务。实训指导教师要按照教学计划和培养目标的要求完善实训指导书、实训报告等教学资料,保证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训教学质量。指导教师应当吸收新的科学成果和教学方法,不断更新实训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加强对学生实训基本技能的训练,通过实训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与创新思维的能力。
第八条 为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创造条件,努力提高实训技术,完善技术条件,优化工作环境,使实训中心成为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发挥各方面的技术力量,积极开展实训装置的研究和改进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训中心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训室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使实训室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一条 根据管理工程系专业设置情况及科研任务的需要和教育部对实训室评估的要求,实训中心性能的设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训教学或科研任务;
二、具有符合实训技术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三、具有实训所需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训室主任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训中心的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遵照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并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十三条 实训中心应根据我系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出实训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其内容包括:目标、方向、任务、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人等项目,对人力、物力、财力及时间进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全面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各项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多渠道筹集实训中心建设经费。有计划地从学校申请经费保障实训中心的建设和相关维护工作。接受校企合作企业的实践教学设备捐赠。
第十五条 实训中心的建设要注重投资效益。实训中心经费分配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的要求,首先保证基础课教学实训室,加强重点学科和学生创新项目,兼顾有科研项目的实训室。
实训室年度设备购置计划的制定由系主任主持,系党政领导班子、专业主任和教研室主任共同讨论,经系党政领导领导审批签字,报学校相关部门汇总审定,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制定年度仪器购置计划时必须充分考虑原有仪器设备的基础,避免重复购置。增添仪器设备要注重成组配套,认真选定规格型号,注重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实训中心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写出可行性报告,经专家和主管部门论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提倡系内资源共享,协作共用,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
第四章 体制
第十六条 实训中心在系党政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系党政领导负责人、系副主任、专业主任和教研室主任的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实训中心是在系主任领导下、协调各专业实训室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我系实际拟定实施细则。
二、督促检查各实训室完成各项基本任务的情况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训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有关专业和教研室汇总、编制、论证、申报实训室物资设备购置计划,提出设备经费的分配意见。
四、建立健全和完善实训室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实训中心运行管理实行系党政领导人负责制。系主任和书记成立领导小组,系副主任、专业主任、教研室主任、安全员(行政秘书兼任)成立工作小组,分管实训中心建设副主任为领导小组组长。系主任负责实训室的全面工作,系副主任(分管实训室建设)负责落实和协调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实训中心安全管理实行系党政领导人负责制。我系成立实训中心安全领导小组,系主任和书记为第一负责人,系党总支副书记、系副主任、专业主任、教研室主任、安全管理员(行政秘书兼任)成立工作小组,分管实训中心建设的副主任主管全系实训中心安全工作,各实训室负责人对分管实训室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九条 实训中心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在我系统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下,各实训室可根据具体情况建立适合本室特点的管理制度。要定期对实训室负责人的工作量和工作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实训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规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及保密教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实训中心仪器设备、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物质的管理,按照《开云手机入口 (中国)官方网站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训中心要实行科学管理,逐步实行实训中心计算机管理等现代管理手段,对实训中心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训中心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实训室要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实训室评估制度和标准,本着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促进我系实训室的建设、管理和改革工作,提高我系的办学条件和水平。
第六章 人员
第二十四条 实训中心主任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各实训室负责人由相关专业主任或教研室主任担任或委派专业其他教师担任,安全管理员(兼职)由系党政领导班子讨论聘任。
第二十五条 实训中心每月至少一次对各实训室进行安全检查,对成绩显著的实训室负责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