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证我系实训教学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训课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实训课前教育师生员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安全规则,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预防,注意总结推广安全无事故的经验。
二、凡因思想麻痹、工作失职,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用品损坏或丢失称为责任事故;非人为原因,由于客观因素造成的事故,称为非责任事故。
三、事故按其损失轻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重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00-1000元)、特大事故(损坏精、贵、大型仪器,严重影响教学任务的完成)。
四、一般事故,由所在实训室查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经实训室提出处理意见报系部领导批准,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系部组织调查,查清后拟定改进措施,会同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领导批准。特大事故,由学校保卫、教务、国有资产和科研部门组织调查,查清后拟定措施,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领导批准。
五、发生事故后及时上报。一般事故,所在实训室应当天向系报告,两天内口头报告学校主管部门,三天内填写事故报告单。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要立即报告,二小时内向学校主管部门口头电话报告,一周内填写事故报告单上报。特大事故立即逐级报告学校领导,在调查期间报送“事故调查简报”,查清后作详细报告。
六、发生事故要坚持“五不放过”(原因没有查清、教训没找到、责任没分清、预防措施没制定、教育没进行不放过),对工作失职和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同时还要追究领导责任。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