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站内搜索:
浏览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教研科研>>正文
教育教学专项管理办法
2016-09-20 12:23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教育教学专项的管理,包括课程建设、专业建设、资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示范专业建设等。为确保教育教学专项目标的实现,结合学校实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专项管理按照“流程化、精细化”管理原则,做到精心组织、细化任务,加强过程管理、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专项建设管理小组,组长由教学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成,专项建设管理小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教务处是专项日常管理的牵头部门。

第四条 教育教学专项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由专项负责人按任务书中经费预算和进度安排落实,并需经专项管理小组审核同意。

第五条 全校教师和教辅人员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专项建设任务,均需到专项建设管理小组秘书处登记备案。

第二章 专项申报管理

第六条 上级立项的专项申报管理

由教务处牵头,组织相关系部申报。经专项建设管理小组组织审核后向上级申报。

第三章 专项实施管理

第七条 教育教学专项实施依据是立项文件,合同书,建设方案,建设任务书。

专项合同书、建设方案、任务书等文件,必须由教学副校长、专项负责人、专项联系人、财务负责人签字,专项立项文件、合同书、建设方案、任务书等文件送教务处一份备案。

第八条 教育教学专项建设要严格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专项管理办法批复的专项合同书、建设方案、任务书等相关文件执行。专项建设实行专项负责人制,专项负责人为专项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由专项负责人组织专项组成员积极开展具体建设工作。

第九条 专项建设管理小组定期对在建教育教学专项建设进行中期检查。专项组就专项完成情况、专项建设存在的问题、经费使用情况、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等方面认真填写《专项中期检查报告》(见附件1),报专项建设管理小组审核。

第十条 对不按期提交《专项中期检查报告》的专项,由教务处牵头进行专项执行情况专项调查,报专项建设管理小组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在学校内网建立任务书专栏,供教学副校长、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教务负责人、资产管理负责人等审批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首审部门为教务处。

第四章 专项变更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遇专项审批后,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确需调整的,专项负责人必须填写专项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提交专项建设管理小组审核批准。经审核同意的专项变更,由专项负责人按照审核意见重新调整专项建设任务书、建设方案和资金预算方案,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专项建设方案、任务书和资金预算方案。

第十四条 专项组成员一般不得变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人员变更,须由专项负责人填写专项组人员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经专项所在系(部)主任、教务处处长、教学副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变更。专项申报获批准后,专项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的,由专项所在系部推荐人选,报专项建设管理小组批准。

第五章绩效分析考评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负责人、相关系(部)及专项建设管理小组在专项建设期内和专项验收后两年内应分批、分层次组织推广应用,并由专项负责人于每年年末填写专项年度绩效分析表(见附件4)、专项建设年度总结报告(见附件5),提交专项建设管理小组备案,由专项建设管理小组对专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对于绩效考评优秀的专项组学校将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绩效考评不合格的专项,将视情况不再批准使用专项资金。

第六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教育教学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预算管理;过程监控,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教育教学专项建设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项使用”。获得教育教学专项资金的专项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学合理编制教育教学专项建设资金预算方案。对教育教学专项资金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保证专款专用,推动专项的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凡使用专项建设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 教育教学专项建设必须按照专项建设任务书要求编制资金预算方案。专项任务书中无资金预算方案的专项应填写学校编制的专项建设资金预算方案(见附件6),经专项所在部门、教务处、计划财务处、教学副校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通过审核的专项领取《教育教学专项建设经费使用手册》(教务处盖章有效)。资金预算方案须严格按批复的指标文件和任务书的要求安排使用,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必须经资产管理处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普通票据报销执行学校财务制度。票据需要经手人、专项负责人、承担专项部门负责人、教务处处长审核签字,计划财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普通票据的报销人需携带签字票据和《教育教学专项经费使用手册》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二条 外协子专项、委托加工、设备采购管理执行学校设备采购制度。需要外协子专项、委托加工、设备采购的专项,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招标采购,专项负责人按照资产管理处要求履行申报、审批程序,由分管资产和分管教学副校长联合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教育教学专项建设资金的专款专用,专项建设资金要单独建帐,由专项负责人在专项建设中期进行资金使用情况自审,并填写专项建设中期资金使用情况自审表(见附件7),同时报专项建设管理小组审核;专项建设结束后由专项负责人组织填写专项建设终结资金使用情况自审表(见附件8),同时报专项建设管理小组审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专项建设管理小组负责对专项建设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文件要求完成任务、无故拖延专项建设计划、专项建设无进展或专项资金使用不当者,学校将追究责任,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登记、管理按学校资产管理处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完成后,由教务处会同资产管理处共同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去向。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开云手机入口 (中国)官方网站教育教学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辽交专教发[2014]8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提到的相关表格见附件1—8。

第二十九条 校内专项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关闭窗口
本站所有资源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复制,违者必究。
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建设南一路 电话:024-89708411
联系人:赵春阳 QQ:122633995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致信:12263399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