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原则是: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领导体系。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分管,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管理处;各系要成立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小组,各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统一部署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辅导员是班级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明确职责,完善责任体系。学生管理处、各系对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学生管理处与公寓管理人员签定责任书,各系要与班级辅导员签定责任书,建立网络责任体系,落实到人。
第六条 加强行为管理和法制教育。学生管理处、各系进一步加强学生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强化常规检查和专项治理,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要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定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开展普法竞赛活动,使学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提高学生法律意识;新生入学,要组织学生管理规定的学习和考试。
第七条 加强防火、防盗,饮食安全、出行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学生管理处、各系要定期对学生进行防火、防盗、防骗教育,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举办安全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处、各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饮食安全、出行安全、网络安全的教育,培养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第八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学生管理处、各系要积极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学生开展电影赏析、讲座、问卷调查等活动;做好学生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各系要通过个别咨询、团体咨询、电话咨询、网络咨询、书信咨询、班级辅导、心理行为训练等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及时、有效、高质量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要深入开展“温馨沟通”活动;要构建和完善学生心理问题高危人群预警机制,建立咨询教师值班制、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建立从班级学生心理宣传员、辅导员到系总支、学校的快速危机反应机制,建立从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到校医院、专业精神卫生机构的快速危机干预通道。
第九条 做好重点时期的安全教育工作。各系要加强“五·一”、“十·一”和寒暑假学生外出安全教育,要高度重视双休日安全教育及管理,双休日学生离校采取请假制度;学生管理处、各系要加强政治敏感期学生的教育,做好防范和疏导工作,防止过激行为的发生,确保学校的政治稳定;要深入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和新生入学教育工作。
第十条 加强重点群体的安全教育、管理和帮扶工作。学生实习前,各系要与学生签定《学生实习公约》;各勤工助学用人岗位要严格把握岗位的安全关,学生管理处要加强审核,各系要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切实做好差生的转化工作,按照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解除考核办法》对违纪学生进行考核;切实解决贫困生的实际困难,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两项工作;学生管理处和各系要做好就业困难生的教育工作,多渠道为他们联系就业单位。
第十一条 加强重点区域的安全教育。要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教育学生要严格遵守《学生宿舍违纪处理实施细则》,各个公寓管理员要坚持每天进行设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辅导员要按照《辅导员进公寓管理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各系每周要组织辅导员、学生干部对学生违章用电、吸烟、乱扔烟头等违纪情况进行检查。要教育学生远离网吧、游戏厅等人员混杂场所,不要在僻静、阴暗处活动。
第十二条 加强重大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学生管理部门要认真遵守《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请示汇报制度》规定,班级集体活动要得到系里的批准,各系开展大型活动或外出,要得到学校的批准,学生管理部门组织学生开展大型活动,要有安全应急预案。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一节 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为确保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学生宿舍实行公寓管理员、辅导员昼夜值班制度,学生进出宿舍应自觉接受管理员、辅导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在公寓留宿校外人员,不准在宿舍内留宿异性,宿舍钥匙要妥善保管,不能交给外人,离开宿舍要关好门窗上好锁;门锁损坏,应及时报告公寓管理员维修,学生个人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多余的现金应存入银行。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提高警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现宿舍内有可疑人员和可疑形迹,应立即报告。学生若有亲朋来访,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在值班室办理会客登记手续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进入学生宿舍。
第十六条 不得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炒锅.电茶壶.电热毯等大功率危险电器。
第十七条 寝室中不准私拉电线,不准在个人床位使用床头灯和电风扇,除了台灯、电脑、充电器以外,不得使用其它电器。
第十八条 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租赁、推销和兜售物品等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宿舍内禁止赌博、玩麻将,禁止燃放鞭炮、使用明火(包括蜡烛、各类明火炉具等)。
第二十条 宿舍内如发生突然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应保持冷静,服从值班教师统一指挥,自觉维护秩序,确保人身安全,不得哄闹滋事。
第二节 节假日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公寓要加强节假日期间学生离校前的安全教育,加强用电、用水管理,提高防火、防电、防盗意识,以免发生事故。
第二十二条 节假日期间公寓作息时间按照周末作息时间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公寓管理员协调、解决好不回家学生的住宿和管理问题。
(一)由各系学工办将不回家学生名单报到学生管理处备案,公寓管理办公室按公寓号、房间号在公寓内进行登记,之后交由公寓管理员、值班辅导员备查。
(二)学生外出时应与辅导员取得联系,通报出行情况。
(三)放假期间每晚由值班人员、公寓管理员按时归寝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晚归、未归学生应及时查明原因与去向,对不能查到去向的学生,要上报学生管理处。
第二十四条 按照学校规定的返校时间,公寓管理员在系的配合下当晚应对各寝室学生返校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五条 双休日、节假日学生离校要向班级负责人说明去向。
第三节 实习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实习学生要服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人员的指挥和安排。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单位实习的学生要严格遵守安全规程,要戴安全帽、戴标牌;着装要整齐规范,禁止穿拖鞋、裙子等不适宜现场施工的服饰进入现场;实习学生禁止怪异染发,男生不准配带首饰。
第二十八条 对于破坏实习单位设施者,一经查处属实,按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学生在实习单位打麻将、吸烟、酗酒,违者视影响和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夏天禁止野浴。
第三十条 未经许可学生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有事需要离开的,要经工人师傅或有关领导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人员安排、不遵守实习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者,造成的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学生要通过实习,加强职业技能的锻炼,不断培养自己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精神,逐步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职业道德。
第四章 处理事故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应本着分清责任,妥善处理的原则。
(一)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安全问题或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二)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不知去向的学生,辅导员应及时报告系领导,及时寻找,并通知学生家长,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十五天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按照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开云手机入口 (中国)官方网站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异体质学生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关爱特异体质学生,促进特异体质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加强对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和心理异常学生的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学生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定义
特异体质,是指某些学生的体质状况不同于常人身体状况,表现为一种主要由于个体生化机制异常所出现的药物不良反应。例如对药物、食物、油漆、花粉过敏等,也称过敏体质,指有的人对药物反应高于一般人,其中一部分是遗传所致,称为特异体质;另一部分是免疫系统参与形成的差异,称为变态反应。
特定疾病,是指在校学生患有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属于不常见的疾病,按致病时间可分急性和慢性两种。包括先天心脏病、癫痫、肺结核、高血压、胃溃疡、哮喘、肺炎、肾炎、精神病、脑血管疾病、轻微脑中风、血液系统疾病等。
异常心理状态,是在大脑生理生化功能障碍和人与客观现实关系失调的基础上产生的对客观现实的歪曲的反映,分为正常的异常心理状态和病理性异常心理状态。
第二章 管理措施
1、加强学校设施建设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
2.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学校和家长特签订《特异体质学生安全责任书》,新生入学填写《特异体质学生调查表》。
对新入学的学生,主动向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了解该学生的身体、心理状况,询问其有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心理异常,以便在其学习过程中给予特别保护;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心理异常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其书面告知,并向学校提供正规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疾病有关的书面材料。
学校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的学生,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安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
3.加强日常管理和保护
学校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对学生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学生,与监护人协商,安排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
4.出现病情及时救治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根据事故性质及事故严重程度或是否涉及责任问题,通知相关部门,如公安机关、保险公司等。同时注意保护现场,保留相关证据资料,收集证据,学校要尽可能地运用技防设施,注意调查收集证据要合法、及时。
5.注重心理健康教育
把心理健康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中,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心理卫生健康教育活动,如组织专家举办心理健康教育讲座,开设心理卫生课,设立心理咨询中心,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等宣传心理卫生知识,及时消除心理问题,防患于未然。
6、加强信息保密管理
学校对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身体、心理健康信息应予以保密,尽可能保护学生不要遭受二次伤害或引发心理其他的疾病,隐私权是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第三章 管理人员及工作职责
1.具体管理人员
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其他老师等。
2.工作职责
(1)辅导员、班主任应该履行的一般义务:
1)调查了解:了解全班学生的特异体质、患病情况、既往病史等,了解学生在活动过程中的身体情况。
学期中途转入或插班的学生,也要首先了解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并做好记录。
2)信息登记:对了解的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留存资料。
3)及时告知:将学校的相关情况和要求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将学生的身体情况及时告知相关老师、活动组织者和实施者以及学校,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教育学生在校身体出现不适立即报告,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必须给学生购买人身保险。
4)随时检查安全隐患:教育过程中要注意检查特异体质人员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是否有学生不守纪律和安排,出现安全隐患等。
5)实施救治保护:发现学生出现疾病或不适症状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缓解症状,防止出现新的或更大的危险。
(2)任课教师
1)学期初第一节体育课、实训课必须告知学生哪些身体条件不能上课或参加相关活动。
2)每次课前或活动前必须提醒学生有无因病或特异体质不能参加的或需降低强度的。
3)课堂或活动期间教师不允许擅自脱离岗位,保证器材、场地无安全隐患,课前课后或活动前后及时点名,清点人数。
(3)医务室人员
定期对师生宣传普及相关预防与保护自身健康的知识,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处置各项应急事故的能力与水平。
(4)学校管理
1)每年进行一次常规体检,每学期初进行一次学生体质摸底调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班主任及时告知家长。转入学生必须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并做登记。
2)学校在开展大型活动前,发函致家长,要求家长填写意见反馈单,特别是了解学生病情,及时交给班主任老师,以便掌握情况,做出相应安排。
3)因病休学的学生根据规定在家休养,休学期满,出具医院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复学。
4)学生中途请假回家必须持有班主任和学校相关科室批准的假条,门卫方可放行,同时保管好请假条。
第四章 工作基本步骤
1.全面摸排,无一遗漏
对所有学生进行全面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调查排查。
2.详细登记,分别对待
对患有疾病的学生情况进行详细登记,请家长签名。建立相关台账资料。认真填写管理资料,对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的学生,不再组织他们参加各种不适宜的运动、劳动和活动。
3.建立档案,跟踪观察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和心理异常学生档案,便于跟踪管理保护和随时履行向家长和相关学校人员的告知义务。
4.加强教育,有效干预
通过教育、引导和保护,构建和完善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和心理异常学生的预警机制,随时掌握他们的动态,提供有救的保障。做到及早发现、早预防和有效干预。
第五章 责任说明
1.学校及老师责任范围:
(1)学校高度关注特殊体质学生,开展特异性体质和特定疾病调查,建立特异体质学生档案并告之所有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尽量作好防范工作。
(2)学生健康状况属个人隐私,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任课老师不议论、不宣扬,加强保护措施。
(3)特殊体质学生在学校期间,学校要求任课老师经常地了解这些学生的身体状况,不安排不适宜参加的某种教育教学活动。一旦发现问题,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以最大限度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2.学生及家长(监护人)责任范围:
(1)家长要对自己孩子开展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调查,将身体健康状况、变化情况及与健康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无误告知学校,并保证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2)家长要密切注意孩子的健康状况,早期发现孩子身体不适,及时去医院诊治,患病的孩子必须带回家治疗休息,保证孩子疾病期间不上学。
(3)家长应教育子女,随时发现自己身体有所不适或有将要发病的症状,及时准确无误告知班主任或其它相关科任教师,及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4)特殊体质学生或其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害事故,家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实施明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②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③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④特异体质学生的身体状况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⑤学生的监护人没有在上学、放学时按时对学生进行接送的,或有自己其他过错的。
3.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哮喘、癫痫等特异性体质的学生,按规定不得参加军训、运动会、体育课等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如果家长、学生非要求参加的,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家长自负,由学校无关。
4.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只是教育管理关系。如因家长监护工作不得力,学生不自觉遵守法规校规,造成学生安全事故或自己突发疾病,所造成的损失、伤害或伤亡的,由学生、家长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学校及班主任、老师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