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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浏览:发布时间:2016-05-22

为加强校园网络管理,维护网络秩序,配合国家有关网上信息安全管理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打击、查处网络违法案件,保障校园网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校园网接入部门应自觉遵守网络法规,严禁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网络安全员负责制。

第二条 对于本部门所遭受到的网站及网络攻击,以及其他计算机违法犯罪行为,应立即上报信息技术中心,同时做好系统及相关证据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 各接入部门有义务接受信息技术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做好网络违法犯罪事件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 信息技术中心应对网络运行的安全情况进行有效地监控,加强日常值班及网络运行日志的管理,密切注意网络运行安全,密切关注网络违法事件和不良事件的苗头和发展,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五条 一旦发生网络安全事件,信息技术中心人员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详细、如实地记录事件经过,保存相关日志、证据等数据,并向主管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协助各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做好事件查处工作。

第六条 以下行为都属于违法使用网络:

1.破坏网络通讯设施,包括光缆、室内网络布线、室内信息插座、配线间网络设备;

2.随意改变网络接入位置;

3.盗用别人的IP地址、更改网卡地址、盗用别人的账号(包括上网账号、电子邮件账号、信息发布账号等);

4.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包括电子邮件、网络、存储介质等途径;

5.对网络的恶意侦听和信息截获,向网络上发送干扰正常通信的数据;

6.各种网络攻击行为,包括利用已知的系统漏洞、网络漏洞、安全工具、端口扫描等攻击,也包括利用IP欺骗手段实施的拒绝服务攻击;

7.对不良信息的访问和传播,包括色情、反动、邪教、谣言等信息。

第七条 本条例自即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学校信息技术中心。

信息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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