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交专财发[2017]45号
关于印发《费用支出与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学校《费用支出与报销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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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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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支出与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费用支出与财务报销行为,本着“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的原则,对费用支出实行合理有效地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号)等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费用,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基本支出,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内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生活性补贴、校内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奖学金、助学金、公务费、教学业务费、校内教科研支出,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物业费和其他费用。
(二)专项支出,指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或学校根据需要自行安排,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支出。
第三条 费用支出应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控。
第二章 费用借支与报销
第四条 教职工借支款项,必须办理相关的借款手续。借款人应完整填写相应的借据,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上报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到计划财务处借取款项。
第五条 财务人员应复核“借款单”的各项内容是否正确和完整,审批程序是否完善,借款金额是否符合相关借款金额的限额规定。
第六条 同类费用每月借支不超过两次,借支款项必须及时、逐次归还,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符合《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一律使用公务卡,不借支现金。
第七条 费用支出采用分类限次报销的办法,同类费用每个月最多报销两次。报销人员应将整理、粘贴好的票据,连同批准支出的审批单据一起,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第八条 本着“谁经手、谁解释,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费用支出的内容和事前审批的金额等事项把关。费用支出部门的审批人应负责对费用支出进行实质性审核,即对费用的真实性及是否需要支出负责;计划财务处的负责人应负责对费用是否控制在预算范围内进行审核,计划财务处复核人员负责对费用支出进行形式上的审核,即对费用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验,并对票据在形式上是否合法、完整,费用支出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负责。
第九条 各级审批人因出差或其他原因不在岗位时,需事先向计划财务处以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指定其授权审批代理人,代其行使审批权(可以授权委托人用个人预留印签的名章代替签字),否则计划财务处不予审核报销。凡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负责人及各级校领导的签名及名章样本须在计划财务处留存备案。
第十条 日常费用支出
日常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咨询费、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会员费、专用材料费、评审费、广告宣传费、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费等费用。
(一)日常费用报销应遵循“谁使用,谁报销、及时报销”的原则。报销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且发票背面有经办人、验收人签名。
(二)填写报销单应注意:根据费用性质填写对应单据;严格按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填写,注明附件张数;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
(三)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由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与报销,个人项目由资产管理处采购,报销手续由个人办理。
(四)邮寄费只报销沈阳当地因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发生的费用。
(五)租用有资质的社会车辆,应事先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由校长审批同意后,签订租车协议,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方可凭租车发票、租车明细表报销。
(六)评审费报销,需要提供由分管校领导参加的拟聘用专家会议的会议纪要。
(七)因公出差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乘坐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需事先提交经分管校领导、校长批准乘坐特殊交通工具的《公务出差审批单》。
(八)公务接待费报销除了要提供接待费发票外,要同时出具经校领导审批的《公务接待清单》。
(九)日常费用借支与报销审批
1.预算范围内日常费用审批
(1)一次发生经济业务额度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依次报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审批。
(2)一次发生经济业务额度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依次报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审批。
(3)一次发生经济业务额度50000元以上,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依次报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校长审批。
(4)非本部门经费支出的经济业务,除执行上述审批程序和权限外,在报计划财务处之前,由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2.年度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与追加,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的,由使用部门提出调整或追加报告,经分管部门工作的校领导同意,额度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内,报总会计师、校长审批;额度50000元以上,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计划财务处执行。
3.年度预算范围内的项目调整,由使用部门提出项目调整报告,经分管部门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依次报总会计师、校长审批,报计划财务处执行。
第十一条 工薪福利及相关费用支出
工薪福利及相关费用等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生活性补贴、校内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
(一)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生活性补贴、校内津贴支出
1.每月3日前由人力资源处根据工资、校内津贴支付标准(含人员变动、额度变动),编制“工资发放明细表”、“津贴发放明细表”,经审批后交计划财务处。
2.每月7日前(含7日)由计划财务处通过银行代发形式支付工资。
3.职工到计划财务处领工资条并与工资卡内资金进行核实。
(二)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支出
1.福利费由工会制定管理办法,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批发放。
2.社会保障费由人力资源处按规定标准计算填报,履行审批手续后报计划财务处支付。
3.住房公积金由计划财务处按规定标准计算缴纳。
(三)工薪福利及相关费用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薪福利及相关费用的政策,由相关部门计算,编制好相应的表格,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依次报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立项教科研、纵向和横向科研及财政专项资金支出
(一)教科研经费按基本教育收入1%安排预算,实行归口管理、预算管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按审批后的任务书填写项目手册执行。
(二)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经费(含配套)支出实行细化预算制,由项目制定细化《项目预算书》,经费总额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纵向和横向科研,分管校领导组织项目承担部门(组)、项目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家审定后执行。对外委托子项目,实行细化合同委托制,合同以学校名义签订。
(三)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经费支出执行项目管理、预算管理办法,项目承担单位需要结合申报任务书及最终批准项目资金额度,在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向学校分管部门提交细化《项目预算书》,由分管校领导牵头,总会计师参加,组织项目承担单位(部门)、项目分管部门、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家,召开审批会议,审批《项目预算书》,批准后方可执行,需要报送上级审批的报送上级审批。《项目预算书》批准后,填写项目手册,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使用资金。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及时履行采购手续。
(四)学校立项教科研、纵向和横向科研及财政专项资金借支与报销审批
1.学校立项教科研经费支出由经办人申请,依次报项目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审批。
2.纵向和横向教科研经费(含配套)支出由经办人申请,依次报项目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审批。
3.财政专项资金审批
(1)执行过程中的经费支出,一次支付额度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承担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依次报计划财务处处长、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
(2)一次支付额度100000元以上至300000元(含300000元),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承担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依次报计划财务处处长、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审批。
(3)一次支付额度300000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承担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依次报计划财务处处长、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校长审批。
(4)专项资金支出进度,由计划财务处定期汇总,报归口管理部门、总会计师和分管校领导。
(5)各专项资金严格按预算资金额度和时间进度执行,学校项目分管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对项目执行中期和完成进行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大型维修、物业管理及其他相关费用
(一)费用归口管理
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大型维修、物业管理及其他费用实行归口管理的办法,每年九月份由基本建设办公室、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学校资金状况制定学校下一年度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大型维修和物业管理工作计划,所有计划项目须出具项目投资计划报告,列明计划开展项目的名称、项目可行性、计划投资额度和项目进度等,经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方可执行。项目金额达到规定标准的,都必须通过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实施单位。其他费用为学校预留用于突发性事件和政策性因素增加的必不可少支出。
(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大型维修、物业管理及其他相关费用借支与报销审批
1.一次发生经济业务额度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由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依次报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审批。
2.一次发生经济业务额度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由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依次报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审批。
3.一次发生经济业务额度50000元以上,由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依次报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电子发票不得跨月报销。遇寒假、暑假,可在开学当月报销两个月费用。
第三章 票 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票据指费用报销的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凭证和自制凭证。外来凭证主要指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结算单及合同、协议等原始凭证;自制凭证主要指“借款单”、“公务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公务接待清单”、“费用分类报销单”、“质保金付款申请单”、“工资发放明细表”、“校内津贴发放明细表”、“工资分配汇总表”“劳务费审批发放表”、“低值易耗品验收单”、“固定资产验收单”等原始凭证。
第十六条 费用报销的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一)费用支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合规,各种发票、收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必须是财政、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或收据,并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报销人在报销前要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对发票进行网上自审,并自行承诺票据真伪,计划财务处负责抽查,对假发票或白条计划财务处除拒绝付款外,上报报销人分管校领导及学校监察审计室。
(二)费用支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即费用支出必须与经济业务发生相符,严禁伪造、涂改、变更票据。
(三)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费用支出取得的原始凭证,其内容必须完整。
1.票据内容所涉及的项目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完整。如出票日期、摘要、数量、单价、金额、收款单位、付款单位、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
2.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发票需要重开。
3.收款单位章必须与发票抬头内容相符。
(五)超过5000元的异地税务代开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
(六)原始票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验收)人签字和部门负责人的审批签字,购置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凭发票报账时还应附有填写完整的资产入库单。
(七)属于现金发放性质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应提供收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和同城建行卡卡号,由本人领取签名。有委托他人代领的,由代领人签名;由一人代领多人的,须逐个签名,不得通栏划大括号签一个名。
(八)自制原始凭证应设计科学、格式规范。如计提福利费、工会经费等,要列明名称、计提基数、提取率、提取额等。
第十七条 票据的粘贴、填列及技术性要求
(一)各种经费支出报销单据需要按照类别分别粘贴,一张“原始凭证粘贴单”最多可以粘贴十五张;如果同一类报销单据较多,可以分别粘贴于多张“原始凭证粘贴单”,最后用一张“费用分类报销单”汇总报销。
(二)粘贴的票据必须整洁、平整、规范、不得超出粘贴单的边沿,应将粘贴的单据对齐“原始凭证粘贴单”的上、下、右边沿,里面可以自右到左均匀交错粘贴,右侧可以覆盖(指左侧粘牢右侧能翻开),但不得粘住有关人员的签字,左侧以装订线为准。经费支出报销单据大过“原始凭证粘贴单”时,以粘贴单的上边沿及左侧装订线为准粘贴,大出部分按粘贴单大小折叠整齐,便于装订成册。
(三)有合同、协议、费用支出申请报告、会议通知书的,必须将其作为费用票据的附件并粘贴,作为费用支出的审核依据。
(四)填写报销票据字迹要工整、内容要完整(报销日期、报销部门、报销人姓名、职别、报销内容、金额、票据张数、部门负责人签字等要求必须具备)、数字要清晰、计算要正确。
(五)填写报销单应根据费用性质填写对应单据,严格按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填写,注明附件张数,金额(不得涂改),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属差旅费用项目的费用报销,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其他费用项目的费用报销填制“费用分类报销单”;各种预付性款项支付、分次支付款项,填制“付款申请单”。
(六)对不符合要求的票据,财务审核人员不予受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为了既协调好学校对内、对外的业务工作安排,又方便教职工费用报销,报销时间具体安排:
(一)财务报销:报销时间为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签字收票,其余时间不办理报销业务。
(二)借支款项的报销:报销业务不受以上时间限制,可随时办理。
第十九条 学校各级管理人员要模范遵守财经纪律,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计划财务处及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费用报销原始凭证进行逐一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或附件不全的报销凭证不予报销;对不符合规定审批程序的报销行为,应要求报销人员完善报销手续后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学校本级、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后勤总公司、党费户、工会户财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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