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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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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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职务级别标准内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OA审批程序,无“公务出差申请审批表”或“双高项目出差申请”的出差不予报销差旅费。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员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学校各部门对本部门出差人员和使用本部门经费的其他出差人员使用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各部门应加强差旅费制度政策宣传,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并依据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实施差旅费报销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由出差人员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国内差旅费交通工具等级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正校级、正高级 职称(正式聘任)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位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位 |
经济舱(经校长批准) |
凭据报销 |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本办法中的“其余人员”经校长批准后可乘坐飞机。驾驶和乘坐私人车辆出差的,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 正校级、正高级职称(正式聘任)和经校长批准后可乘坐飞机的出差人员报销机票时,必须按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辽财采〔2015〕952号)规定的三个渠道购买机票:①在国家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上使用公务卡购票;②选择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具备公务机票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购票;③购买市场低价机票,票价应当低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公布的同一时刻同一航班、同等舱位的机票价格,报销时应当提供同一购票时点在航空公司官网或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截取的同时刻同航班舱位的价格截图,以证明其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通过公务机票销售渠道购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当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购买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当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非国内航空公司及其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票据作为报销凭证,如需外事部门审批的,应附审批表。
出差人员未经校长批准而自行选择乘坐飞机的,则以与折合为火车标准二者孰低的金额进行报销(提供12306官方订票网站截图),对机票的购买渠道不予限制。
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必须由各航空公司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旅行社、旅游网站除外)出具。
第十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签转或退票费须附“公务出差申请审批表”或“双高项目出差申请”和经分管校领导签字的情况说明)、交通意外保险(严格按照每人每次40元限额标准)等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能提供火车票、船票、飞机票等原始凭证的,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且需出差人员出具情况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其他差旅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酒店、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正校级、正高级职称(正式聘任)人员执行司局级标准,其余人员执行其他人员标准。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自行选择宾馆、房间类型,在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出差人员自理。住宿费发票必须由宾馆开具,要按所列细则填写,注明住宿时间、标准、天数等,发票内容自行填涂无效。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能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且需出差人员出具情况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其他差旅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对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人/天之外,其余地区均为10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发放,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发放。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可自行用餐,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发放标准为80元/人/天。
第十九条 往返驻地和机场的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驾驶和乘坐私人车辆出差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五章 参加会议、培训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食宿且不收取费用的,会议、培训期间不发放伙食补助费。
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如付费凭证或会议通知、培训通知等),会议、培训期间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会议、培训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地点且费用由参会人员自理,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凭会议通知、培训通知可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 会议费、培训费须按会议通知、培训通知中确定的收费标准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提前报到和延迟返程期间发生的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六章 其他情况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经批准(“公务出差申请审批表”或“双高项目出差申请”中详细注明),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往返学校所乘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出差人员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放天数扣除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
第二十六条 学校邀请专家来校讲学、研讨、论证、教科研合作及其他工作等,按规定向受邀人员发放咨询费或劳务费,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 外派、挂职、借调、参加扶贫等人员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政策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与科研、比赛、受奖等活动发生的差旅费,在经济便捷的前提下,城市间交通费按本办法中“其余人员”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中“其余人员”标准的50%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调研、走访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发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经学校批准到外地进修学习和实践锻炼的,报销一次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途中自然(日历)天数计发。进修学习和实践锻炼期间,如住宿费、伙食费自理,可按《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相应标准的50%报销住宿费,按实际驻外天数以每天5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确因工作需要在进修学习和实践锻炼期间返校的,履行OA审批程序后报销往返差旅费。
第三十条 在沈阳地区出差、参加会议和培训的人员原则上不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使用公务车辆或租用车辆出差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 外地调入学校工作的人员正式入职后,可以按本办法规定报销一次原工作地至学校的差旅费,随迁家属的费用由调入人员自理。
第三十三条 住宿费、机票等支出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不能使用公务卡的,也应减少现金支出,尽量采用银行卡支付方式结算。工作人员出差不予办理借款。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责任人要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开云手机入口 (中国)官方网站差旅费管理办法》(辽交专财发〔2014〕29号)、《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辽交专财发〔2015〕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