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相关规定,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6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子女教育:
1、享受条件:
(1)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
(2)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3)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
2、起止时间:
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教育结束当月 。
特别提示: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可连续扣除
3、标准方式:
每个子女,每月扣除1000元。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
扣除人由父母双方选择确定。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别扣除500元。
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备查资料:
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
境外接受教育: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 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 。
二、继续教育:
1、享受条件: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2、起止时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即为可以扣除的年度。
特别提示:专扣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证书应当为2019年后取得。
3、标准方式: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年。
例外:如果子女已就业,且正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父母选择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由子女本人选择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4、备查资料: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
三、住房贷款利息:
1、享受条件:
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起止时间: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但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即使期限超过240个月,也填240个月)。
3、标准方式:
婚后首套: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1000元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500元扣除。
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
4、备查资料: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
四、住房租金:
1、享受条件:
在主要工作城市租房,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
(2)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
(3)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就是说,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2、起止时间:
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月份为准。
3、标准方式: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
(2)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每月1100元;
(3)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含)的城市:每月800元。
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且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
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无房的,可按规定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4、备查资料:
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
五、赡养老人:
1、享受条件: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含)
被赡养人——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起止时间: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3、标准方式: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以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具体分摊的方式:均摊、约定、指定分摊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不变
4、备查资料:
采取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留存分摊协议。
六、大病医疗:
1、标准方式:
新税法实施首年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要在2020年才能办理。
2、备查资料:
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等。
其他注意事项:
2019年度内,无信息更新,全年仍按之前签字确认的金额扣除。
年度内新增: 符合条件的当月7日前填写电子版“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所有项目完整填写)。
年度内变动或终止:符合条件的当月7日前与计财处联系重新填表或者改表。
由于2019年度学校选用的是报表申报方式,因此今年个人不能使用手机APP更新。(具体申报方式于每年年底前确认并告知)
不能改动表内已有内容及格式。
备查材料个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