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财务报销等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我校财务报销规范如下:
1.自2017年7月1日起,全校教职员工在外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给开票方提供我校纳税识别号“122100004630003738”。如果对方开具的发票没有我校的纳税识别号码,该发票无效,不能报销。
2.票据内容必须完整,如:货物名称、数量、单价,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等。
3.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购买货物品类较多,必需逐项填写在发票票面上(可开多张发票),发票只开总额附明细表的,不予报销(在发票开具系统上开具的销货清单除外)。
4.购买方填写:
使用校本级资金:开云手机入口 (中国)官方网站
使用党费:中国共产党开云手机入口 (中国)官方网站委员会
使用工会经费:开云手机入口 (中国)官方网站工会委员会
5.发票需要报销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进行网上自审,并自行承诺票据真伪,计财处负责抽查。近期计财处审核发现数张假发票,如果再有发生,除退票以外,将上报报销人分管校领导及学校监察审计室。
6.自8月1日起,剪口发票停用,即8月1日以后开具的剪口发票,不能报销。
7.按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08〕488号)规定要求,公务卡报销需要同时提供经持卡人签字的消费小票。
另外,针对学校“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中教职工提出的有关“简化财务审批及报销流程”方面的意见,计财处已决定每月5日至25日全天签字、收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