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
现就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后续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相关规定,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6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我校已于2019年1月完成除大病医疗外的基本信息采集工作,后续工作安排如下:
1、 计财处将于2019年3月统计所有人员1、2月已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并通知本人签字确认。年度内无信息变动的,每月将由税务系统自动审核并扣除相应金额。
2、 根据税务要求,后续信息更新必须与最初申报方式一致,我校仍统一使用电子模板更新,不允许个人使用手机APP提交。
3、 2019年度内,如果扣除信息有变动,需在符合条件的当月7日前完整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通过本部门税务联络员报送财务处。涉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本人需留存备查。
4、 大病医疗专项扣除附加目前暂未实行,2019年度符合条件的人员需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学校只采集、使用相关信息,不负责核实,个人对所填报信息负法律责任。
二、计算工资薪金所得时使用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当期可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该员工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符合政策条件的扣除金额。
工资薪金所得税款计算方法:
例1: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10000-5000-1500-1000)×3% =75元;
2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 =75元;
3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 =75元;
进一步计算可知,该纳税人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一直适用3%的税率,因此各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相同。
例2: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 = 555元;
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 -2520 -555 =625元;
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 -2520 -555-625 =1850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0元,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2月份和3月份应预扣预缴有所增高。
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我校为校外人员发放劳务费暂按原制度执行,其中税款为预扣预缴,需纳税人本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至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我校教职工如有在校外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也需本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至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劳务报酬所得税款计算方法(与原方法相同):
例1:某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00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
收入额:1000-800=20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200×20%=40元
即:应领1000元,预扣预缴税款40元,实发960元。
例2:某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6000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
收入额:6000-6000*20%=480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4800×20%=960元
即:应领6000元,预扣预缴税款960元,实发5040元。
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
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但对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纳税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参照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未尽涉税事宜。
附件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