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技能大赛成绩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的管理,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加强学生实践技能培养,促进学风建设,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是指由学校、省级以上(包括省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单位(协会)举办的针对某一领域的高职院校学生技能比赛活动(不包括群众性的文化类、文娱类、体育类比赛)。
第三条 各级各类技能竞赛采取精神奖励与成绩考核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表彰。
第二章 竞赛级别及类型
第四条 竞赛级别分为校级竞赛、省级竞赛、国家级竞赛三个级别。
(一)校级竞赛指由学校主办、各系(部)承办的在全校范围内进行比赛的赛项。
(二)省级竞赛指由教育厅主办的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比赛的赛项。
(三)国家级竞赛指由教育部主办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比赛的赛项。
(四)各类行业指导委员会组织的赛项按同等级别降一级别。
(五)各类协会、学会组织的赛项不在考核奖励范围内。
第五条 学校重点支持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省级以上的竞赛项目,如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教育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等。
第三章 参赛学生成绩考核办法
第六条 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学生竞赛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团队成员,学校对所在学期的考试课程给予加分奖励。
第七条 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获得国家级竞赛一等奖,每科加10分;二等奖每科加7分;三等奖每科加5分;
(二)获得省级竞赛一等奖,每科加5分;二等奖每科加3分。
(三)校级竞赛不给予加分奖励。
(四)同类各级竞赛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进行加分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系(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竞赛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