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强军目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为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意见》(辽教发[2015]115号)等法律法规为基本遵循,特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一、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征兵宣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征兵宣传是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做好征兵工作、保证兵员质量的重要环节。要充分认清做好征兵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大学生征兵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好落实,扎实做好征兵宣传的各项工作,确保征兵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讲究工作方法,把握宣传重点,增强征兵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广泛深入宣传征兵政策规定,宣传辽宁省相关优惠政策,了解党和政府对军人军属的关爱和褒扬,切实发挥好政策激励作用。
(三)严肃征兵纪律,确保廉洁征兵。始终牢记征兵工作“五条禁令”,把加强征兵廉政建设,防止征兵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作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新兵质量的大事来抓。
二、组织实施
各部门、各系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征兵工作,明确职责,安排专人负责,每年4、5月做好宣传发动,6月底前完成适龄青年的兵役登记,7月完成预征工作并组织预征对象参加兵役机关组织的体检、政审,9月欢送新兵入伍。
(一)入伍条件
男性在校生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身高160cm以上;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女性在校生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身高158cm以上;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右眼祼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4.5。
(二)应征入伍程序
1.网上登记报名。每年8月前,有应征意向的学生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可登录全国征兵网,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报名成功后,自行下载打印《应征报名表》、《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下载《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存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考核表》和《申请表》),交学校武装部审核。
2.初审初检。学生在毕业离校或放假前,根据学校通知,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学历证书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组织的初审初检,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需领取兵役机关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的《报名表》、《登记表》和《申请表》。
3.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兵役机关将具体上站体检时间、地点通知本人,根据要求,直接参加征兵办组织的体检,公安、教育部门将同步展开政治联审工作。
4.走访调查。政治联审和体检初检合格者,征兵办通知校武装部,安排走访调查。
5.预定新兵。征兵办对体检和政审双合格者进行全面衡量,确定预定批准入伍对象。
6.张榜公示。对预定新兵名单将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7.批准入伍。体检、政审合格并经公示的,由征兵办正式批准入伍,发放《入伍通知书》。
(三)学籍管理
1.当年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已在原籍应征入伍的,学生须凭《入伍通知书》到学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服役期满退伍时学生需持退伍证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逾期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在校生应征入伍的,体检和政审双合格后需向学校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办理保留学籍手续至退役后2年,退伍时学生需持退伍证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3.大三年级应征入伍的学生,应在入伍前缴清全部学费,学校予以注册学籍;对未交清学费的,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4.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或已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不得以在校生身份应征入伍。
5.处于退学试读或处分察看期间的学生,需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应征入伍。
三、解释说明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遇有国家、军队、地方政府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二)本办法由学校征兵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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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应征入伍学籍学分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学生参军入伍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为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以及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意见》(辽教发[2015]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规定
(一)新生应征入伍
1.新生应征入伍应在新生报到期间到校办理保留学籍
手续;
2.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后,可申请免修军事技能训练课;
3.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经本人申请、系部审核、学校批准,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但不可文科理科跨专业调整。
(二)第二学年应征入伍
1.学生参军入伍前,已学课程不及格需要重修的,学校统一安排补考;
2.入伍经历可作为入伍期间相应实习经历,代替第二学年校内实训和校外实习,实训及实习成绩确定为合格;
3.学期中退役复学的,原则上编入复学班级跟班上课,并统一参加考试;
4.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可转入本校相关相近专业学习,但不可文科理科跨专业调整;对调整专业的学生入伍前已修过的课程由教务予以认定相应的学分,对于调整后的专业未修读课程按照及格认定课程学分。调整专业后,应按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继续学习,修满规定学分。
(三)第三学年应征入伍
1.学生参军入伍前,已修读课程中有不及格的,学校统一安排补考;
2.参军入伍前的当学期课程,系部可以根据该生前一学期综合成绩直接确定当学期课程的成绩及学分;
3. 入伍经历可作为入伍期间相应实习经历,代替第三学年校内实训、顶岗实习、毕业设计和德育答辩等环节,成绩确定为合格;
4.对于服役前各学期已完成的学业,因教学计划调整后增加的课程应予以免试通过;
5.注册恢复学籍,同时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二、解释说明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有国家、军队、地方政府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二)本办法由学校征兵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