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奖学金评比办法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和提高,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比内容
学校综合素质奖学金按学期实施,学生每学期无基础分,根据考核内容进行加分,最终分值作为综合素质奖学金评定的依据。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加分:
(一)社会工作
1.社会实践
积极参加暑期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等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实践、志愿服务单位好评。根据其表现和获奖情况,可酌情加5~10分。
2.参与活动
积极参加学校、系部的文艺、体育等各项活动,并在活动中有积极突出表现者,参与者每次活动加2分,最多加10分。
3.其他
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社会公益服务等受到上级表彰、媒体报道或引起较大反响的,加分由系总支研究决定,并予以公示。
(二)科研能力
(1)符合以下标准的学生,个人加30分:
①科技发明成果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以上奖励的团体或个人;
②在国家核心期刊、论文集等以上发表科技论文的团体和个人;
③申报发明专利并获得通过的团体或个人。
(2)符合以下标准的学生,个人加20分:
①在科技发明活动中发明成果获得国家二等以上奖励或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励的团体或个人;
②在省部级核心期刊。论文集上发表科技论文的团体或个人;
③申报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通过的团体和个人。
(3)符合以下标准的学生,个人加10分:
①科技发明成果获得国家三等以上奖励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团体或个人;
②在省部级以上学术期刊、论文集上发表科技论文的团体或个人;
③申报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通过的团体和个人。
(4)符合以下标准的学生,个人加5分:
①科技发明成果获国家、省部级其他等级奖励的团体或个人;
②在其他级别正规学术期刊、论文集上发表科技论文的团体和个人。
3.荣誉表彰(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
在各类评优评奖中,荣获优秀先进个人(集体)荣誉称号的加分标准如下:
级别 |
个人加分 |
团体加分 |
国家级 |
20 |
15 |
省级 |
15 |
10 |
市级 |
10 |
5 |
校级 |
5 |
3 |
系级 |
3 |
1 |
4.竞赛获奖(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
在文艺和体育等竞赛中获奖的学生个体和团体加分标准如下:
级别 |
等级(名次) |
个人加分 |
团体加分 |
国家级 |
一等奖(第1名) |
30 |
15 |
二等奖(第2-3名) |
25 |
12 |
三等奖(第4-6名) |
20 |
10 |
优秀奖(第7-10名) |
15 |
8 |
省级 |
一等奖(第1名) |
20 |
10 |
二等奖(第2-3名) |
15 |
8 |
三等奖(第4-6名) |
10 |
5 |
市级 |
一等奖(第1名) |
15 |
8 |
二等奖(第2-3名) |
10 |
5 |
三等奖(第4-6名) |
5 |
3 |
校级 |
一等奖(第1名) |
10 |
5 |
二等奖(第2-3名) |
5 |
3 |
三等奖(第4-6名) |
3 |
2 |
注:不包括创新创业获奖和专业技能获奖,参加市级以上比赛获得优秀奖或未获奖者,每次可加2分。
评比条件
参与评比综合素质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在考评的当学期内无挂科,学习成绩排名达到前50%。
组织实施
1.该办法作为综合素质奖学金评定的唯一依据。
2.学生管理处负责对全校综合素质奖学金评定工作统筹、指导。
3.各系负责制定本系综合素质奖学金的评定细则和考核工作。
4.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由各系完成上学期学生考核汇总工作(注明加分项及佐证材料),通过橱窗和网络方式予以公示3天,公示期内,对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所在系申请复议,系部认真进行复核。
5.每学期第三周,各系将评定结果报送学生管理处,学生管理处对各系考评结果进行审核。
四、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2.各系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系学生综合素质奖学金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