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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促进学校学风建设,培育优良校风,学生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有效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评比种类
学校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包括综合奖学金、专业技能奖学金、综合素质奖学金和学习进步奖学金四种。
(一)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学生成绩和综合素质较为突出的同学。
表1 综合奖学金
种类 |
等级 |
奖励标准 |
获奖比例 |
综合奖学金 |
一等奖 |
1700元/年 |
3% |
二等奖 |
1000元/年 |
7% |
三等奖 |
600元/年 |
10% |
(二)专业技能奖学金
1.省级及国家级专业技能竞赛
在省级和国家级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学生个人和团体,学校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表2 专业技能奖学金(个人)
种类 |
等级 |
国家级(人/元) |
省级(人/元) |
专业技能奖学金 |
一等奖 |
2000 |
1000 |
二等奖 |
1500 |
800 |
三等奖 |
1000 |
600 |
获奖名次与等级对应如下:第一名为一等奖;第2-3名为二等奖;第4-6名为三等奖。
表3 专业技能奖学金(团体)
种类 |
等级 |
国家级(人/元) |
省级(人/元) |
专业技能奖学金 |
一等奖 |
1000 |
500 |
二等奖 |
800 |
400 |
三等奖 |
600 |
300 |
获奖名次与等级对应如下:第一名为一等奖;第2-3名为二等奖;第4-6名为三等奖。
2.省级及国家级创新创业竞赛
在省级和国家级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奖的学生个人和团体,学校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表4 创新创业奖学金(个人)
种类 |
等级 |
国家级(人/元) |
省级(人/元) |
创新创业奖学金 |
一等奖 |
2000 |
1000 |
二等奖 |
1500 |
800 |
三等奖 |
1000 |
600 |
表5 创新创业奖学金(团体)
种类 |
等级 |
国家级(人/元) |
省级(人/元) |
创新奖学金 |
一等奖 |
1000 |
500 |
二等奖 |
800 |
400 |
三等奖 |
600 |
300 |
3.系部专业技能竞赛
在各系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学生个体和团体,学校按生均15元/年的标准(系学生人数低于500人的按照20元/年标准),列支预算,以教务处审批为准,具体奖励办法由各系制定。
注:①专业技能奖学金不重复奖励,多项奖励仅取最高级别奖励。
②专业技能竞赛等级认定标准同教务处。
(三)综合素质奖学金
综合素质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综合素质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获奖比例5%以内,奖励标准为300/年。
(四)学习进步奖学金
学校进步奖学金用于奖励未获得学校各类奖学金,但学习成绩排名提高幅度较大的学生。
表6 学习进步奖学金
种类 |
比例 |
奖励标准 |
学习进步奖学金 |
1% |
300元/年 |
(五)其他
对于学习成绩、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学校择机优先选派到国外院校进行短期交流、培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各系可结合实际,制定学生资助、奖励管理办法,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二、评比条件
学生获得各类奖学金需要同时满足一下基本条件:
1.全日制在籍学生;
2.学期已注册学生(学校批准缓期注册者除外);
3.按时交纳学费、住续费(学校批准缓交、减免者除外);
4.《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及格以上(因身体原因,经学校批准者除外);
5.学期综合素质考核中等以上;
6.受到纪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不能参评各类奖学金;
7.学习成绩1科及以上不及格者,取消所在学期各类奖学金评比资格。
三、评比办法
(一)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依据学生综合成绩排名,按年级、专业进行评比。
1.综合成绩计算方法
综合成绩=学习成绩平均分x80%+综合素质考核成绩x20%
学习成绩计算方法为加权平均法,即科目学分乘以该科目成绩加总后除以总学分。
考查课成绩认定:及格折算为60分,中等折算为70分,良好折算为80分,优秀折算为90分。
综合素质考核成绩按照《开云手机入口 (中国)官方网站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办理办法》执行。
2.一等奖学金
单科成绩75分一下不得超过2门(含2门);
一等奖学金空缺名额,可转为二等奖学金。
3.二等奖学金
单科成绩70分以下不得超过2门(含2门)
二等奖学金空缺名额,可转为三等奖学金
4.三等奖学金
单科成绩65分以下不得超过2门(含2门)
(二)专业技能奖学金
1.系级专业技能竞赛奖学金依据各系专业技能奖学金评比办法执行,由教务处审核,未举办专业技能竞赛的不予评定
2.非各系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赛事级别、是否奖励由教务处审核。
(三)综合素质奖学金
学生综合素质奖学金评比依据学生综合素质奖学金评比办法执行。
(四)学习进步奖学金
学习进步奖学金依据学生学习成绩上升幅度,依据各系学生进步奖学金评比办法执行。
四、评比时间与发放
(一)评比时间
综合奖学金、综合素质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第1至第5学期每学期评比1次,各系部须在学期初的第1-4教学周完成上学期奖学金的成绩汇总、综合排名等基础工作。
专业技能奖学金第2、4、6学期评比1次,各系须在学生取得技能比赛证书一个月内向学生管理处提供获奖证书扫描件及复印件。
系部举办的专业技能比赛,须在每学期初制定方案及列支预算,按教务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学校设立的综合奖学金、专业技能奖学金和综合素质奖学金学生可以兼得,但不得超过2项(含2项)。
(二)系内公示
公示时间:每学期第5教学周各系公示奖学金评比结果,通过网络和橱窗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公示内容:姓名、专业、班级、学习成绩平均分、学习成绩专业排名、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加分及依据)、综合成绩排名、奖学金种类、等级等。
异议处理:对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对在评选过程中出现的有失公允、弄虚作假、学生意见较大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处理意见报学生处。
(三)学校公示
公示时间:每学期第6教学周学生处公示全校奖学金评比结果,通过网络和橱窗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异议处理:对出现的异议和发现的问题通知相关系,限2日内提交处理结果。对在评选过程中出现的有失公允、弄虚作假、学生意见较大的相关责任人,学校将视情节予以责任追究。
(四)奖学金发放
学校奖学金中的综合奖学金、综合素质奖学金和学习进步奖学金每学期第7周发放奖学金;
专业技能奖学金每年年初发放1次。
(五)发放证书
获得学校奖学金的学生发放荣誉证书。
五、组织机构
学校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团委负责人及各系党总支书记、系主任。学生管理处负责奖学金日常管理工作。
各系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系总支书记、系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教学工作办公主任、专业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系奖学金日常管理工作。
六、附则
(一)关于企业奖学金的评比办法
经校企共同协商,企业可全面向全校、系部、专业或特殊学生群体设立企业奖学金,具体办法由学校(系部)与企业共同协商。企业奖学金评比条件由学校(系部)与企业共同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提高家贫困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我校参与贫困生认定申请的学生范围仅限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贫困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贫困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为确保资助工作精准高效,校内建立三级资助工作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的校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各系党总支书记、党总副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组成二级系部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各班建立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资助工作小组,学生代表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负责组织学生提交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初审。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章 认定等级和依据
第七条 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二个档次和临时经济困难一个附加档次
(一)一般困难
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沈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3、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
4、家庭突发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
6、父母离异或一方亡故导致经济收入明显下降;
7、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二)特别困难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事实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特困供养学生、建档立卡、低保类证件家庭学生;
3、父母身患重大疾病、单亲、残疾人家庭子女且来自贫困及偏远地区的学生;
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三)临时困难
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己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可申请认定临时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非生活必需品,例如:饲养宠物、购买文玩、吸烟、嗜酒等;
2、使用电器、通讯器材单件商品价格超过人民币3000元;
3、服装等生活必需品单件价格超过人民币1000元;
4、金银首饰、名贵手表(单价人民币1000元以上);
5、非医疗必须的美容整形手术;
6、出入营业性歌舞厅、高消费洗浴中心(单人消费价格人民币50元以上)、温泉休闲度假中心;
7、乘坐飞机或高铁一等舱作为远途交通工具和经常乘坐出租汽车作为短途交通工具的行为;
8、经常在营业性网吧包夜、宾馆酒店住宿(相关行政机关协查提供的身份登记记录);
9、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学生家庭实际经济状况是否贫困作为唯一依据,包括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下简称“特殊群体”)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民主评议、系审核、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
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学校应发布申请学生资助的公告,内容应包括各项资助项目、申请资助时限等。
(二)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应在学校发布公告起的规定时限内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学生申请资助时,结合《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规定,取消原来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特殊群体学生应提交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核发的扶贫卡(扶贫手册)、低保证、儿童福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证等真实、有效证件或复印件)。学生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三)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结合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填写班级评定小组民主评议记录,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系审核
系部召开由系党总支书记、党总副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人员组成的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专门会议,会议认真审核班级评定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系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结果公示
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管理处提请复议,学生管理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六)建档备案
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各系将贫困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后报学生管理处,学生管理处负责审核后将汇总名单交由家庭贫困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认贫困结论。各系再根据家庭贫困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的认定结论建立贫困学生信息档案,并于每年9月20日前将贫困学生电子信息档案报学生管理处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学校和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全校贫困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和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管理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
基本情况 |
姓 名 |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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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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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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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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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办等部门核发相关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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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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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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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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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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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
特殊群体类型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 |
申请资助项目 |
高校:□助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中职:□助学金 □免学费 高中:□助学金 □免学费 义教:□寄宿生生活补助 □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学前:□入园资助金 |
学校审核意见: (学校公章) |
个人承诺 |
承诺内容: 请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在此栏亲笔书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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