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校园的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在学校范围内举办大型活动做如下规范。
一、大型活动是指由学校或校内各有关单位组织、承办的人数较多(校内单位200人以上,外单位100人以上)、规模较大的庆典、学术会议、文艺演出、考试、比赛、讲座、外事活动等。
二、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必须严格遵循“谁主(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大型活动实行安全审批报备制度,审批工作由主(承)办单位填写《大型活动安全报备表》,活动举办部门和场地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部门公章,报送场地管理部门和安全保卫处备案。
四、大型活动的主(承)办单位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到场地管理部门和安全保卫处提交《大型活动安全报备表》,要求如下:
(一)《大型活动安全报备表》中的内容为实际举办活动的相关信息,不应包含彩排的相关内容;
(二)《大型活动安全报备表》中各岗位负责人应明确工作职责,要具体安排到专人负责,不要流于形式,要具体落到实处,各消防通道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履行职责,活动全程在岗位上执勤,不应为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达不到安全管理的目的;
(三)活动主办部门应做好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四)做好车辆停放、疏导安全措施预案;
(五)做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安全措施预案;
(六)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七)为了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请主办活动的部门指派在职教职工报送、办理安全报备表等相关文件,请不要随意指派学生办理。
五、活动报备后,主(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报批的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给他人举办。
六、大型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二)备有应急照明装置,确保出入口通道畅通,有专人执勤;
(三)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四)根据安全需要,建立活动场所的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各项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条件。
七、活动期间,安全保卫处会指派专人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主(承)办单位落实好安全保卫措施,保证活动安全进行;不符合要求的场所不得举办大型活动。
八、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讲究文明礼貌,自觉遵守公共道德,遵守主(承)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吵闹、打架斗殴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活动场所。
九、在大型活动进行中如发生突发性事件时,主(承)办单位应立即向安全保卫处及相关部门报告,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控制并防止事态的蔓延和扩大。
十、擅自举办大型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组织者责任。
十一、校外单位来我校举办大型活动,须按照《辽宁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有我校接洽部门协调,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