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充满汗水的求职过程,越来越多的同学们已经确定了满意的工作岗位,和用人单位完成了签约过程;但是,也有一部分此前已经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同学因为各式各样的原
因而面临着解约的问题,今天,我们就为大家介绍关于《就业协议书》解除的相关规定。
就业案例
小林于毕业前夕在学校组织的招聘会上向一家公司投了简历,并参加了现场的面试。这家公司规模大,实力强,与小林的专业兴趣都比较符合,但是半个月过去了,小林没有等到招聘的结果。这时,小林所在学校要求毕业生在集中办理派遣前尽快落实单位,于是小林与一家汽车物流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然而,就在小林签了协议一周后,他心仪的那家公司决定录用他,告诉他可以签三方协议了。权衡再三后,小林决定交纳违约金,和汽车物流公司解约,与该公司重新签约。(本案例来自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政策解读
此案例讲述的是毕业生求职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中发生的真实案例。由教育部学生司印制、学校发放的《就业协议书》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一式三份、编号固定)。在求职过程中,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接收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一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在协议书上完成签字盖章,协议书即生效,此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应认真履行协议。倘若毕业生因为主观原因单方面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而需要进行《就业协议书》的解除,毕业生无需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针对我校毕业生解除《就业协议书》,在《开云手机入口 (中国)官方网站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中有如下规定:
1、《就业协议书》由辽宁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发放,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以及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的唯一依据。
2、《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办法,每位毕业生使用唯一编号,每位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各执一份,非原件无效。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就业意向后,应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学校支持毕业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由于转让他人而造成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由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系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核实后予以补办。
5、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毕业生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如有特殊情况需违约时,须办理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并填写换取新协议书申请,系同意后到学生处换领新就业协议书。
6、就业协议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协商、学校同意解除协议,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解除应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之前进行,如就业派遣计划下达后双方解除,还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调整手续。
7、报考专升本的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并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栏内标注清楚,凡因未告知,而造成违约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8、毕业生不得多次违约,对于二次(含)以上违约的毕业生,学校不再予以办理就业派遣手续,仅予办理回原籍的《报到证》;违约毕业生学校不再给予推荐就业的机会,并取消参评优秀毕业生资格。
特别提示
对毕业生同学来说,大多数都是首次就业,在心态和经验上都不成熟,会有焦急、浮躁和盲目的心态,所以,必须要学会全面了解用人单位。签约前,毕业生应该尽量多方面了解用人单位的运作状况、招聘信誉、用人意图、岗位职责以及企业文化等情况。如果有可能,最好去实地考察工作环境,尤其是颇为陌生的单位,尽量将就业中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在我国当前的就业体制下,就业协议书是教育部门制定就业计划的依据,是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依据,是确认就业意向和劳动需求的凭证,是进行劳动统计的重要依据。对于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及责任承担尚无立法上的明确规定,但就业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当事人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
最后,建议各位毕业生同学慎重签订协议,仔细研究就业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中的条款,确认合理合法后再签字;重点注意试用期及违约条款的约定;尽量不要在协议书中留下空白条款;对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要尽可能在补充协议中予以书面注明,并明确将来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此予以确认。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违约会造成用人单位用人成本的增加,学校和毕业生在诚信上都会受到侵害,建议尽量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