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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教师企事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2017-03-13 13:33  

为加强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学校青年广大教师的专业技能、实践教学能力和科技服务能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践目的

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帮助教师进一步了解专业现状、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市场需求情况,增强学校与企业的联系,建立校企合作纽带。

二、人员范围

企事业实践(简称实践,下同)人员范围为教学系中担任专业课教学的教师(简称教师,下同)。年龄在45周岁(不含)以上的教师,对企事业实践工作不做硬性要求。

三、实践类别及要求

实践包含顶岗实践实地调研两种形式。

教师原则上必须每年完成1个月或在三年内累计完成6个月以上的顶岗实践具备工程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每年完成2次以上实地调研即可。

(一)顶岗实践

顶岗实践指不少于一个月时间到某企事业单位的某一岗位顶岗生产、服务或具有实质工作任务的挂职锻炼,每次顶岗实践时间不超过6个月。顶岗实践包含两类,第一类为全脱产形式,集中进行实践;第二类为不脱产形式,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授课之余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实践,学期内累计实践要达到30天且不超过30天,申报时明确实践具体日期。

工作要求:

1、制订实践计划,明确实践的目的、方法、形式和预期效果,做好实践记录;

2、实践结束后,撰写实践报告,总结实践成果并提出与本专业相关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改等方面建议;

3、遵守学校和实践单位的各项制度,因故不能参加实践,应至少提前一天向实践单位相关负责人及所在系部负责人请假,所在系要有请假记录;

4、教学系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召开实践汇报会,并做好相应资料留存。

(二)实地调研

实地调研指为专业申报、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改革和了解社会需求等方面开展的调查研究活动。原则上,每次调研的时间一般为3-10天。

工作要求:

1、教师要制定调研计划;实践中做好实地调研的记录,留存好相应的影音素材等资料;

2、调研结束后,提交调研报告;

3、教学系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召开调研汇报会。

四、工作量及费用说明

1、工作量计算

每完成一个月(包含寒暑假)第一类顶岗实践第二类顶岗实践考核合格后减免年度教学工作量的1/12实地调研不减免教学工作量。

2、相关费用

实践原则上在本市进行,确需到外省市进行实践的,须经人力资源处审批。实践相关费用按照学校教师培训管理办法及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五、管理职责

1、人力资源处负责教师实践的审批、监督管理和考核结果认定工作。人力资源处负责对教学系的实践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组织专家对教师提交的实践总结报告进行抽查,视情况组织答辩;认定实践考核结果(每年12月份进行)。

2、教学系负责教师实践计划制定、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教学系负责制定本系教师实践计划并报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对参加实践的全体教师进行检查指导(形式自定),及时开展实践交流汇报活动,形成书面记录;实践结束后,做出考核结果鉴定,按要求将认定结果报人力资源处;建立教师实践的专项档案,内容包括《实践审批表》、《实践考核鉴定表》、《实践工作计划汇总表》、《实践考核结果汇总表》、实践成果以及其他佐证资料,确保资料完备可查。各系可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实践考核标准,系内公布后执行。

六、相关说明

(一)教师参加企事业单位组织的专项培训,经所在部门申请,学校审批同意后,视同参加顶岗实践,工作量计算及相关费用报销参照顶岗实践执行。

(二)实践考核合格方视为实践有效。实践考核不合格者,不减免教学工作量,不予报销相关费用。教师实践考核结果列入到本人的年度考核中,并作为学校对部门考核的参考依据。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践考核视为不合格等级:

1、实践期间抽查不在岗,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

2、不遵守实践单位规章制度,造成投诉的;

3、未按实践工作要求完成任务的(指缺少实践记录、实践报告不符合要求等)

4、其他经学校认定为不合格等级的。

(四)实践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按照学校教学事故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教学系管理责任。

(五)教师取得与所从事专业相符合的国家级注册岗位证书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教学系审核,人力资源处审批后,可视为当年完成一个月的顶岗实践任务(不减免教学工作量)。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自2018年起,教师申报上一级职称时,实践时间应满足上述规定的要求。

(七)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部门与学校商定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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