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适应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提高业务素质,做学生的典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教职工。
第二章 劳动纪律
第三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请假,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会议及教研等活动。
第四条 全校教职工不得在工作时间或办公地点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学校将不定期地抽查各部门的出勤情况,对无故缺勤及弄虚作假的教职工和部门的主要领导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条 寒暑假不是法定假日,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享受寒暑假人员。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七条 建立考勤责任制。以系、部、处、室、院为考勤单位,由专人负责考勤工作。
第八条 实行日考和月报制度。对全校在职教职工均实行每日考勤制度,按本人实际出勤情况,在《教职工考勤册》(附件1)上逐日填写。新调入人员从到部门报到之日起考勤。每月1日(如遇节假日提前至假前工作日),由负责考勤人员将本部门的《教职工考勤册》,经部门领导审签后报人力资源处,并附缺勤人员病、事假条等有关字据。年度最后一次考勤月报时,将本部门全年的《职工考勤册》报送人力资源处存档。
第九条 学校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安排的会议及教师从事科研、外出调研或进修的时间,均列入考勤范围,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十条 严格奖惩制度。考勤员和部门领导对考勤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严格管理。人力资源处将定期抽查、公布考勤情况。考勤情况将作为教职工岗位绩效津帖发放、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漏考、误考、作弊等不负责任的现象,学校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究领导责任、经济处罚等处理。
第四章 请假制度
第十一条 批准权限
(一)书记、校长请假,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副校级领导请假,由书记、校长批准。
(三)系、处(院、部、所)领导请假,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其他教职工请假,7天内由系、处(院、部、所)领导批准;15天内由人力资源处处长批准;超过15天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凡本校教职工因病、因事、产休等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申明理由,填写《教职工请假通知单》(附件2),并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假满上班后,应履行销假手续;假满后如仍需继续休假时,应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续假、销假手续按原请假程序办理;续假若因本人在外地等客观原因不能亲自履行续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等通讯工具提前请示,待本人回单位后及时履行续假手续。
第五章 休假制度
第十四条 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给予1-3天婚假,职工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登记初婚的)除按规定享受婚假外,另增加婚假7天。夫妻双方谁达到晚婚年龄谁享受。(如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原则上不予顺延)
第十五条 产假
(一)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对实行晚育(指女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
(三)职工晚育的男方护理假为15天。
(如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原则上不予顺延)
第十六条 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1-3天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如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原则上不予顺延)
第六章 病、事假及旷工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病、事假期间档案工资发放办法
(一)病假期间档案工资发放办法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档案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不满六个月的,按档案工资的95%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档案工资的90%发放;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档案工资的80%发放。
(二)事假期间档案工资发放办法
1、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含5个工作日),档案工资照发。
2、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每超过一天,扣发档案工资的3%。
第十八条 病、事假期间校内岗位绩效津贴发放办法
教职工病、事假按实际天数扣发岗位绩效津贴。事假每天扣发津贴标准=岗位绩效津贴/15;病假每天扣发津贴标准=岗位绩效津贴/30。
第十九条 事假与年终考核
(一)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等级。
(二)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能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
(三)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十二个月的,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第二十条 旷工的处理办法
(一)旷工1天扣发工资的10%。
(二)旷工1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岗位绩效津贴;全年累计旷工15天(含15天)以上者,停发全年岗位绩效津贴。
(三)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予以辞退或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病、事假期间进行有偿劳动者,按照旷工处理。
附则 (一)如遇上级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二)本规定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教职工考勤册
2、教职工请假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