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管理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价发【2004】106号
省内各高校:
为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及《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是指除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提供特定服务而取得合理补偿的收费及代收费。收取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个别项目除外)、学生受益、有利于管理和学校获得适当补偿的原则。
二、高等学校可向学生收取以下服务性收费:
1、按国家规定组织新生军训,可收取一套军训服装费,服装须实行政府采购;军训期间发生的伙食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军训结束后,要公开结清。
2、学校在保证学生完成教学任务规定的计算机上机上网之外,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的,可适当收取上机服务费。上机(含上网)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小时不超过1元。
3、学校应学生及学生家长申请,为毕业或肄业学生查阅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等档案资料,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的,可适当收取费用,每人次收费最高不超过10元。学校为在校生提供查阅档案服务,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图书馆为学生正常完成课业提供资料检索、查询等,不得收费。
4、学校统一为学生办理校内使用的管理卡,可按制作成本收取费用。学生证、校徽首次发放不得收费,申请补领的,学生证每证不超过10元,校徽每枚不超过2元。
三、高等学校为学生提供以下服务可代收有关费用
1、学校可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向学生预收下一学年的教材费,一般不超过400元(新生当年教材费除外),教材费按学年结清,多退少补。除教材管理部门特殊要求预定外,不得隔年预收教材费。
2、学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入学新生进行体检时可收取体检费。一般体检(含内、外、妇、皮肤、五官等科常规检查和肝功、肝炎、血常规检测、X光透视)收费标准不超过60元,发现其他病症需做继续检查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卫生厅规定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3、学校为学生公寓配备床上被褥等用品,按照政府采购价格,由学生自愿购买。学校及学生公寓管理部门不得强制学生购买其指定销售商品。
4、学校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可以本着够用和减少浪费的原则制定学生用水、用电限额指标。学校制定用水、用电限额指标经报省教育厅同意备案后,在保证科学计量的前提下,可向超用指标的学生按规定的水价、电价收取费用。
5、学生在校期间的健康医疗保险由学生自愿办理。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学校为学生代办保险服务的,不得从中获利。
四、学校举办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助学辅导等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15号)规定执行。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及培训,收费管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培训办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11151号])规定执行。
五、学校面向社会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并收费的,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辽财综字[2001]209号)文件规定,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六、学校实施收费(不含代收费)时,须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的通知》(辽价发[2003]131号)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七、本通知未做规定的收费,各高校不得自行收取。在此之前学校自行设立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该按本通知执行。
八、民办高校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上述服务,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试行。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教育厅
2004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