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3]15号
各高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高等教育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2003年普通高校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普通本科各专业学费标准
1.哲学、文学中的中国语言文学类、历史学、管理学中的图书档案学类,学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3200—3500元。
2.经济学、法学(公安学类除外)、文学中的新闻传播学类、理学、工学(电气信息类除外)、农学(原农学类除外)、管理学(图书档案学类除外),学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3800—4200元。
3.医学、法学中的公安学类、教育学中的体育学类、文学中的外国语言文学类、工学中的电气信息类、以及建筑学、城市规划、工业设计、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4200—4800元。
4.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调整为:
鲁迅美术学院、沈阳音乐学院艺术理论等基础专业学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绘画、艺术设计、表演、乐器演奏等专业调整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4000元。其他院校艺术理论等基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绘画、艺术设计、表演、乐器演奏、工业设计(按艺术类招生)、服装设计与工程(按艺术类招生)等专业调整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
5.师范类一般专业杂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师范类的外语、体育专业杂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师范类的艺术专业杂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6.农林专业杂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3100元;航海、民族类专业杂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2500元。
7.高职(专科)毕业生入高校本科,实行独立的编班教学的,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5000元;不独立编班教学的,按录取院校本科生同专业收费标准收费。
8.进入“211”工程的学校和中国医科大学、东北财经大学本科生学费,在普通高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8%—15%。
二、普通专科各专业学费标准
1.普通专科的公安学类、临床医学类按低于同类高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500元执行。
2.师范类一般专业杂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师范类的外语、体育专业杂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3600元;师 范类的艺术专业杂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4100年。
3.三年制高职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5000元,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8000元;五年制高职(含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4000元。
三、国有民办二级分院一般专业学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8000—120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4000元。(大连外国语学院,鲁迅艺术学院收费标准不作调整)。
四、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脱产班学费标准,参照普通高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收取,业余班按不超过普通高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的60%收取。
五、计划外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研究生班学费标准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民办高校、中外合作高校、国际商学院和软件学院、网络学院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六、普通高校对报考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加考专业课,可收取专业课加试费。艺术类考生每生初试40元,复试每生60元;体育类考生每生100元。成人教育类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主考学校可收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费,每生不超过350元。
七、本通知自2003年新生入学起执行,在校生仍执行原标准。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标准调整后,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奖、免、勤、贷等保障措施,并将具体措施在申请调整学费标准时一并报省,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正常就学。
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政策,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要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各高校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书》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00三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调整 教育 收费 通知
抄报:省政府
抄送:省物价检查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