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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15号

2017年09月18日 14:51  点击:[]

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3]15号                              


各高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高等教育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2003年普通高校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普通本科各专业学费标准

1.哲学、文学中的中国语言文学类、历史学、管理学中的图书档案学类,学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32003500元。

2.经济学、法学(公安学类除外)、文学中的新闻传播学类、理学、工学(电气信息类除外)、农学(原农学类除外)、管理学(图书档案学类除外),学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38004200元。

3.医学、法学中的公安学类、教育学中的体育学类、文学中的外国语言文学类、工学中的电气信息类、以及建筑学、城市规划、工业设计、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42004800元。

4.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调整为:

鲁迅美术学院、沈阳音乐学院艺术理论等基础专业学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绘画、艺术设计、表演、乐器演奏等专业调整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4000元。其他院校艺术理论等基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绘画、艺术设计、表演、乐器演奏、工业设计(按艺术类招生)、服装设计与工程(按艺术类招生)等专业调整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

5.师范类一般专业杂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师范类的外语、体育专业杂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师范类的艺术专业杂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6.农林专业杂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3100元;航海、民族类专业杂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2500元。

7.高职(专科)毕业生入高校本科,实行独立的编班教学的,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5000元;不独立编班教学的,按录取院校本科生同专业收费标准收费。

8.进入“211”工程的学校和中国医科大学、东北财经大学本科生学费,在普通高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8%15%

二、普通专科各专业学费标准

1.普通专科的公安学类、临床医学类按低于同类高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500元执行。

2.师范类一般专业杂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师范类的外语、体育专业杂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3600元;师 范类的艺术专业杂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4100年。

3.三年制高职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5000元,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8000元;五年制高职(含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4000元。

三、国有民办二级分院一般专业学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8000120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4000元。(大连外国语学院,鲁迅艺术学院收费标准不作调整)。

四、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脱产班学费标准,参照普通高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收取,业余班按不超过普通高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的60%收取。

五、计划外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研究生班学费标准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民办高校、中外合作高校、国际商学院和软件学院、网络学院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六、普通高校对报考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加考专业课,可收取专业课加试费。艺术类考生每生初试40元,复试每生60元;体育类考生每生100元。成人教育类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主考学校可收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费,每生不超过350元。

七、本通知自2003年新生入学起执行,在校生仍执行原标准。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标准调整后,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奖、免、勤、贷等保障措施,并将具体措施在申请调整学费标准时一并报省,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正常就学。

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政策,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要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各高校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书》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00三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调整  教育  收费  通知

抄报:省政府

抄送:省物价检查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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