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手机入口 (中国)官方网站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07]27号),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级别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差旅费执行单次预算借款与报销的管理办法,出差人要认真填写“出差申请单”。已借差旅费出差人员必须在返校7日内,到计财处报销,逾期不报者,对当事人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罚款(节假日、分管校领导出差顺延),并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见表一。
(一)表一所列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二)在沈阳地区出差或学习不报销交通费。
(三)经组织选派到外地高等院校或其他单位取得学历学位学习的人员,只能乘坐硬席车。
(四)工作人员出差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确因路途较远、时间紧张、出差任务紧急的,应在出差前请示分管校领导、校长,经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五)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表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 |
轮船 |
飞机 |
其它交通工具 |
校级领导,以及相当职务人员;学校教授,以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 |
软席车 (软座、软卧) |
二等舱位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车 (硬座、硬卧) 高铁二等舱 |
三等舱位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六)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早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照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级别标准内凭据报销。按照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级别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等级标准见表二。
表二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等级标准
级别 |
标准(元/每人每天) |
校级领导,以及相当职务人员;学校教授,以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 |
300 |
其余人员 |
150 |
第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报销住宿费。
第八条 职工在学习期间的住宿费。
(一)经组织选派参加各种短期训练班学习(日历天数15天以内,含15天),并集中食宿的人员,学习期间的住宿费按照差旅费的规定执行。
(二)经组织选派到各级党校、高等院校等单位长期学习(日历天数15天以上),按师资培训管理,学习单位的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不得单住招待所或宾馆,不单独报销住宿费。
(三)在沈阳地区出差或学习的人员不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第十一条 在沈阳地区出差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职工在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一)经组织选派参加各种短期训练班学习(日历天数15天以内,含15天),并集中食宿的人员,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的规定执行。
(二)经组织选派到各级党校、高等院校等单位长期学习(日历天数15天以上),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5元。
(三)在沈阳地区学习的人员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支出。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为每人每天15元。
第十五条 在沈阳地区出差不报销公杂费。
第十六条 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公杂费。
(一)经组织选派到各级党校、高等院校等单位培训学习,公杂费按照在途天数每人每天30元计算,住宿天数不计发公杂费
(二)在沈阳地区学习的人员不报销公杂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应由会议主办单位按照会议费统一开支。若会议主办单位未统一开支,参会人员需提供会议主办单位或在会议通知中明确的承办单位开具的会务费发票方可报销,旅行社承办的会议原则上不予报销;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住宿费凭会议通知按会议统一安排标准实报实销。
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上级借调、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及借调期间,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5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标准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以上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出差的有关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与被调动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按照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入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按照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第二十一条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家属搬迁的旅费,按照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工作人员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照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中途转车、候车时间不得超过一天,超出天数所发生的费用自理。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开云手机入口 (中国)官方网站差旅费管理办法》(辽交专财发[2007]6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