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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研及教学专项工作量计算办法(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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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研及教学专项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教科研和教学专项的积极性,提高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增强学校的整体办学实力,便于对教科研工作的质与量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科研工作量是对教职工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及开发、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专项建设工作的计量,是教职工评职晋级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三条  为全面反映教师的教科研及教学专项工作,教科研及教学专项工作量由以下五方面构成:

1.教学专项立项工作量;

2.科研经费工作量;

3.教科研及教学专项完成情况(鉴定、结题)工作量;

4.论文及著作(教材)工作量;

5.学术活动工作量。

教科研及教学专项工作量计算公式为:

教科研及教学专项工作量={教学专项立项学时数}+{科研经费学时数}+{教科研及教学专项完成情况学时数}+{论文及著作学时数}+{学术活动学时数}

公式中每项学时数为按学时标准计算出的项目学时与个人分配系数之积。

第四条  个人分配系数见表1,同一项目参加人员分配系数之和等于1。

                     团队成员的权重系数                    1

排名

总人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

100%

2

70%

30%

3

50%

30%

20%

4

45%

25%

18%

12%

5

44%

24%

17%

8%

7%

6

43%

23%

16%

7%

6%

5%

7

42%

22%

15%

6%

6%

5%

4%

8

41%

21%

14%

6%

6%

5%

4%

3%

9

40%

20%

13%

6%

6%

5%

4%

3%

3%

10

40%

19%

12%

6%

6%

5%

4%

3%

3%

2%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教科研项目及教学专项的立项及结题材料报科技处、教务处备案,科技处、教务处按项目学时标准计算出每年度各教科研项目及教学专项的总学时数。教科研项目及其经费学时,只有结题验收后,才计入项目学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结题证书中项目组成员总数及对应成员的排名系数按表1来分配学时。科技处负责对科研项目成员的分配学时进行审核,教务处负责对教研课题、教学专项成员的分配学时进行审核。如发现给项目组成员之外的教师分配学时的现象,将取消该项目的全部学时分值。

第三章  工作量学时标准

第六条  科研项目、教研项目、教育教学专项既计算工作量学时,又享受课时津贴。具体学时标准如下:

1.科研项目工作量学时标准

纵横向和校级科研项目及其经费学时,只有结题验收后,才计入科研项目学时。科研项目学时标准见表2,科研项目经费学时标准见表3,科研经费折算学时不包括学校提供的资助资金。

科研项目立项和结题总学时标准               表2

结题形式

学时/项

国家级项目鉴定(验收)

500(400)

省部级项目鉴定(验收)

300(250)

市厅级项目鉴定(验收)

200(150)

校级重点项目鉴定(验收)

150(100)

校级一般项目鉴定(验收)

100(50)

注:结题时被立项单位评上奖或评为优秀、良好的科研项目按鉴定来计算科研工作量;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重点项目的学时标准按乘以1.3系数计算。

科研项目经费学时标准                   表3

项目类别

学时/元(项目到款经费)

国家级项目

1/150

省部级项目

1/200

市厅级项目、横向课题软件

1/230

横向课题硬件(含外协经费)

1/600

注:人文社科类项目的经费学时标准按乘以1.3系数计算。

2.教研项目工作量学时标准

纵横向和校级教研项目学时,只有结题验收后,才计入教研项目学时。教研项目学时标准见表4。

教研项目立项和结题总学时标准               表4

结题形式

学时/项

国家级项目、国家级精品课(核心课)、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鉴定(验收)

500(400)

省级项目、省级精品课鉴定(验收)

300(250)

市级项目鉴定(验收)

200(150)

校级重点项目鉴定(验收)

150(100)

校级一般项目鉴定(验收)

100(50)

注: 结题时被立项单位评价为优秀的教研项目按鉴定计算工作量;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重点项目的学时标准按乘以1.3系数计算。

3.教育教学专项工作量学时标准

教育教学专项工作量学时分为立项学时和完成学时,立项学时由教育教学专项管理部门根据立项实际工作量进行统筹分配,完成学时由专项负责人根据专项建设实施情况进行分配。

(1)教育教学专项立项学时标准见表5。

教育教学专项立项学时标准                 表5

立项级别

学时/项

国家级专项(教育部、财政部、交通部等部门立项)

300

省级专项(省教育厅、财政厅、交通厅等部门立项)

200

(2)教育教学专项完成学时分为硬件建设学时和软建设学时,其中软建设资金大于等于总资金的50%按软建设完成学时标准(见表6)计算,其中硬件建设资金大于总资金的50%按硬件建设完成学时标准(见表7)计算。

教育教学专项软建设完成学时标准                表6

结题形式

项目经费

学时/项

国家级教学专项(教育部、财政部、交通部等部门立项)鉴定(验收)

项目经费每增加100万,奖励学时增加200学时

100-200万(不含)

1400(1100)

100万(不含)以下

1200(900)

省级教学专项(省教育厅、财政厅、交通厅等部门立项)鉴定(验收)

项目经费每增加100万,奖励学时增加200学时

100-200万(不含)

1000(800)

100万(不含)以下

800(600)

校级教学专项鉴定(验收)

--

300(200)

注: 结题时评价为优秀的专项按鉴定计算工作量。

教育教学专项硬件建设完成学时标准               表7

结题形式

项目经费

学时/项

国家级教学专项(教育部、财政部、交通部等部门立项)鉴定(验收)

项目经费每增加100万,奖励学时增加100学时

100-200万(不含)

400(300)

100万(不含)以下

300(200)

省级教学专项(省教育厅、财政厅、交通厅等部门立项)鉴定(验收)

项目经费每增加100万,奖励学时增加100学时

100-200万(不含)

300(200)

100万(不含)以下

200(100)

注:结题时评价为优秀的专项按鉴定计算工作量。

第七条  论文、著作(教材)只计算工作量学时,不享受课时津贴。具体学时标准如下:

1. 论文学时标准

在公开出版发行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的学时标准见表8。

学术论文的学时标准                  表8

论 文 类 别

学时/篇

在《Nature》(英)或《Science》(美)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500

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

500

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CIE(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收录的论文/被省委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采纳的决策建议

250

在期刊上正式发表并被EI(工程索引)收录的论文/被市委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采纳的决策建议

150

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

75

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部分转载的论文/在北大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南大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50

国内公开发行期刊发表论文/会议论文集论文被EI收录的论文/被ISTP(科学学术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

10

注:(1)被各种索引收录的论文,以辽宁省科技情报所提供的检索目录为准。

(2)北大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大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期刊均以论文发表时最新版本为准。

(3)发表在专刊、专集、特刊、增刊、内刊及非国家新闻总署备案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不予计学时。

(4)论文要求开云手机入口 (中国)官方网站为作者的第一单位,论文作者的权重系数参照表1。

2.著作(教材)学时标准

若在教材(著作)前言中明确了主编、副主编、参编人员的编写章节,其学时标准按表9计算(每页1600字);若在教材(著作)前言中没有明确主编、副主编、参编人员的编写章节,则按表9计算出该部教材的总学时数,根据主编、副主编、参编人员的先后顺序排名,依照表1的分配系数分给个人学时(该部教材的总学时数×表1个人排名对应的权重系数),排名十名以后的按第十名来计算学时。

著作、教材的学时标准                  表9

类 别

学时/万字

学术专著

6

国家规划教材

4

一般出版社教材

2

校内讲义

0.5

注:(1)国家规划教材是指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十二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一般出版社教材是指公开出版发行的有公开出版物号(ISBN)的教材(著作)。

第八条  教师主讲学术报告(讲座)只计算工作量学时,不享受课时津贴。具体学时标准见表10。

学术报告/讲座的学时标准                表10

活动类别

学时/次

主讲学术报告/讲座(国内学术会议)

10

主讲学术报告/讲座(校级)

6

主讲学术报告/讲座(系级)

3

注:(1)校级学术活动指面向全校教师的学术报告/讲座;

(2)系级学术活动指面向全系教师的学术报告/讲座;

(3)校级学术报告需履行申请审批程序;

(4)各类学术报告均需提交学术报告相关的佐证材料(照片、PPT讲稿及录像录音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教科研及教学专项工作量按当年实际完成的数据计算,每年核算一次,各部门应对本部门教学人员教科研工作量的情况在二次分配时进行奖惩。申报的成果材料要实事求是,每年统计结果在全校公示;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撤销其教科研分值。

第十条  申报时必须提供科研成果实物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教科研成果申报登记表,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送交科技处,科技处、教务处审核后将原件返回。

第十一条  教科研获奖成果、专利、软件著作权不计算教科研工作量。

第十二条  上述教科研项目及教学专项的立项和结题学时标准是指我校为独立单位的项目学时标准。我校与外单位合作承担的项目,项目立项和结题的学时标准按下述计算:若为两个合作单位,排名第一单位的学时按上述相应标准乘以0.9,排名第二单位的学时按上述相应标准乘以0.5;若为三个合作单位,排名第一单位的学时按上述相应标准乘以0.8,排名第二单位的学时按上述相应标准乘以0.4,排名第三单位的学时按上述相应标准乘以0.3;若为四个合作单位,排名第一单位的学时按上述相应标准乘以0.7,排名第二单位的学时按上述相应标准乘以0.3,排名第三单位的学时按上述相应标准乘以0.2,排名第四单位的学时按上述相应标准乘以0.1;排名第五名及第五名以后的参与单位不计学时。

第十三条  被计算工作量的各级教科研项目及教学专项是指经学校批准申报的、以我校为署名单位的我校教职工主持或参与的项目。与外单位合作的项目,申报时须经学校批准(申报时盖学校公章)并有我校为署名参与单位的立项证明(有上级立项主管单位公章的立项文件/合同/计划任务书/批准的申请书)及合作协议;若申报时未经学校批准,则学校不予受理。以个人行为承担或参与的教科研项目及教学专项,学校不予计算学时工作量。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级别的认定标准:国家级项目一般指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达的项目;省部级项目一般指省科技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省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达的项目,以及除了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以外的国家其他部委下达的部级项目;市厅级项目一般指市级项目以及省厅级、局级项目,省、市社科联的社会科学资助项目,省、市科协的科普研究项目。

第十五条  教研项目级别的认定标准:国家级教研项目指教育部、交通部等各部委立项项目;省级教研项目指教育厅、交通厅、人社厅、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中国教育学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国职教学会立项项目、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全国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市级教研项目指局级、市科教工委、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省高教学会、省职教学会、全国各专业学会及专业指导委员会等立项项目;子项目降一档。

全国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原则为《教育部关于成立2013-2017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教高函【2013】4号)和《教育部关于公布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2015—2019年)组成人员的通知》(教职成函【20159)文件中附件名单,未列入以上两个文件附件中的组织一律不予认定,不在学校工作量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校级项目是指我校组织立项的科研项目和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第十七条  上述未包含的项目视其立项背景、经费来源、重要程度、预期效益等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项目的级别。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管理办法》(辽交专研发[2010]7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