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精品课程、品牌(示范)专业项目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我校教师参加的精品课程、品牌(示范)专业成果评审所获得的教育主管部门拨付的建设资金及我校1:1配套资金。
第二条 建设资金的使用目的是:完善精品课程、品牌(示范)专业项目的后续建设,激励取得相应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从事教育教学研究,促进课程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三条 建设资金包括:精品课程专项经费、品牌(示范)专业专项经费。
第四条 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使用接受系部、财务、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建设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项目申报奖励费用,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专项经费的10%(具体金额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项目后续建设费用使用参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 资金使用期限:三年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凭《精品课程、品牌(示范)专业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手册》(以下简称《资金使用手册》)履行支出报销手续。
第三章 项目建设考核与经费预算编制
第九条 精品课程、品牌(示范)专业项目建设的内容、各阶段建设成果应由教务处考核,项目负责人在此基础上编制项目建设预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经费须经教务处审查、考核。
第十条 资金使用计划编制
项目负责人在申报获得通过后的第二学期,按照经费使用范围和资金数额以学年为周期,按照建设项目建设周期(或规划),填报《精品课程、品牌(示范)专业项目建设经费预算方案》,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后,作为经费使用报销的依据。
三年建设期的项目资金最高分配限额为总资金量的比例:第一年35%,第二年35%,第三年20%,验收后10%。
第十一条 各项支出,应符合《精品课程、品牌(示范)专业项目建设经费预算方案》内容,在各预算资金上可有10%的调整,验收后资金比例不作调整。超出部分,在下一学年预算中支出;剩余部分,并入下一学年。
第十二条 预算方案的调整与修改
如果要对下一年度的预算进行调整和修正,必须在每学年的7月或1月前,将调整的原因和调整的预算表报批,经批准后的修改预算,方可在下一个预算周期时间内生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精品课程品牌专业项目建设经费预算方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