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5月26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6年8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的通知》(辽教发〔2006〕095号)的相关规定,为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部门要利用教学例会、工作例会等机会,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学习、宣传《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见附件)。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研讨核心内涵,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适时组织开展自检,全面排查整改影响学校安全的各类隐患,创建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附件: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
校安委会
2006-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