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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络安全与信息管理办法

浏览:发布时间:2016-05-22

为保护校园网络系统及信息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更好的为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校园有线和无线网络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网络服务器、工作站、为校园网络应用而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及信息资源。

第二条 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应当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和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 校园网络的所有工作人员及校园网络用户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规以及我校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第四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 校园网络的工作人员和校园网络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按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学校信息技术中心按章依法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 校园网络实行两级管理。学校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网络资源的统一管理,并对网络信息员和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各二级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网络安全与信息工作,并设立信息员,接受学校信息技术中心的业务指导,负责本部门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工作。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网络上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不得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得以虚假身份使用网络资源。

第八条 未办理入网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络;未经信息技术中心批准不得私自安装集线器、交换机、路由器等网络设备;不得私自切断学校、部门或他人网络连接。

第九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对自己的账号加强管理,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如出现他人盗用账号造成不良后果,账号所有者负有责任。未经信息技术中心和账号所有者同意,使用系统账号或他人账号的视为偷窃行为。

第十条 校园网络用户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资料和数据。

第十一条 学校各二级部门对上网信息要进行审查,严格把关,严禁不良、有害或涉及国家及学校秘密的信息上网。

第十二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应接受信息技术中心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自觉删除和销毁网上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资料和数据;协助有关部门追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和案件;有义务向信息技术中心和安全保卫处报告有害信息和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三条 严禁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之规定者,学校信息技术中心将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止网络服务等处罚,或交由学校相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即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学校信息技术中心。

信息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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