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投资估算、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施工合同价款的变更及索赔费用的计算;提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服务;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监控与服务;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自愿有偿、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详见附表),价格浮动幅度上下不超过 20% 。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为了保证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市场秩序,通过招投标委托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在评标时,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价格浮动幅度。
第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收费,由基本费和追加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费以“送审工程项目造价”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追加费以“项目核减(增)额”为基数按规定的费率计算。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同时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委托方应按咨询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要求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时间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咨询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服务费。
第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委托的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查服务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物价局辽财基字〔1997〕46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权限范围内负责解释。
【附件】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