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系教学管理工作总则

2020年01月06日 14:46  点击:[]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办学思想,提高教学管理工作水平,保证教学质量,保证日常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学校教学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条件确定培养目标和专业发展特色。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协调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以制度建设为先导,以团结、务实、创新的精神,推进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和师资队伍的建设,改善教学条件,提高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教师风范和学习风气;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师生关系;以教学质量为核心组织和控制教学过程,积极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完整的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专门人才。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三条明确专业培养目标,适时调整专业结构和布局,制定合理的培养方案,规划教学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系级管理制度,推进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教学基本设施的建设,提高管理水平,竖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教师风范和学习风气,建立和谐的工作环境和师生关系。

第五条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可行的培养计划,建立教学信息反馈机制、实时决策和控制机制,制定教学归档资料验收标准,完善学生成绩考核、教学效果评价方法,对教学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工作纲要

第六条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社会需要和自身条件,制定各专业的培养目标。

第七条根据培养目标,制定符合各专业具体情况的培养方案,及时修订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在人文、社会科学基础知识和自然科学基础知识方面注重培养学生的发展潜质,在专业基础知识方面注重拓宽学生的专业口径,在专业知识方面注重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做到课堂教学和实践性教学并重,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并重,教书和育人并重,经过系统的培养使学生得到均衡发展。

第八条关注和研究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和专业发展方向,根据本系的教学基本情况和教学条件,制定和调整教学工作的发展规划。

第九条树立“教学工作中心地位”的思想,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协调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通过实行系主任领导下的专业主任负责制,在职称晋升、教师岗位聘任、优秀教师评选等工作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等措施,保证教学的中心地位。

第十条以学校管理制度为指导,建立和完善系级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教研室、教学管理委员会、教学督导小组在制度建设中的作用,保证制度建设的民主性。

第十一条以课程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包括实践性教学内容和体系)为核心,开展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活动,带动教材建设,以及教学方式方法和手段的改进;同时,深挖校内外的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资源,特别是实训室、实习基地的建设与开发,改善教学条件,更好地为教学服务。

第十二条保持合理的生师比,优化师资队伍结构,以青年教职工的培养为重点,通过学科建设、工程实践、培训、交流等提高教职工的科研、实践能力和业务水平,鼓励教职工拓宽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设置合理的管理层次,明确岗位职责,发挥基层管理人员和组织的作用,提高管理队伍的素质和敬业精神;同时,促进管理模式向过程管理转变,通过改进管理方法和增强网络办公程度,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教学和学习活动,保护和激发教职工工作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同时,加强品德和思想教育,宣扬人文精神,营造文化氛围,从规章制度、道德规范、系部文化等方面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教师风范和学习风气。

第十五条坚持“以人为本”,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学生人格,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加强教职工之间、师生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建立和谐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师生关系。

第十六条根据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的要求,遵照课程体系的内在联系和学习、认识的规律,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合理安排各项教学活动,制定可行的培养计划,并在教学过程中按照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的要求严格执行,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十七条通过日常的系领导巡视、督导小组听课、教学过程调查和教学检查,建立教学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教学情况。

第十八条明确各级岗位的职责和职权,充分发挥专业教研室的作用,从制度上保证教学活动的开展,建立多层次的实时决策和控制机制,及时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制定系统的教学归档资料验收标准,对教学成果进行形式验收,并作为教学档案予以保存。

第二十条改进学生成绩考核办法,完善教学环节质量标准,科学地评价教学效果,为决策、方案制定和教学工作的规划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章制定教学管理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学规章制度以及教学工作的重大决策等教学管理文件经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评议、系主任签字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专业教研室、教学督导小组以及教师均有向系教学指导委员会提议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修订课程标准和教学规章制度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提议进行审核,未获通过的提议不进入教学管理文件的制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系主任、教学办公室主任可直接下达任务,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修订课程标准和教学规章制度,全体人员均有义务参与教学管理文件的制定、修订及执行工作。

第二十五条文件通过审批之后,由教学办公室加盖建筑工程系公章,报教务处审批后对外发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筑工程系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文件冲突,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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