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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课程建设及经费管理办法

课程建设是教学建设的基本内容,是人才培养的根本保证。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深化我校的专业建设工作,切实推进我校的课程建设与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和辽宁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以课程建设为重点,进行师资培养、教材建设、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提出我校精品课程建设的实施规划和管理办法。

一、建设目标

精品课程建设分为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个级别。学校精品课程的建设工作要遵循“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工作目标是在今后的五年中,每年建设3-5门省级精品课程。每个试点专业以国内同类专业一流水平为参照系,不断审视教改方案,完善建设计划,打造精品课程。经过五年的努力,力争建成20门左右省级精品课程,全校各系部要分布1至2门,其中10门左右的课程力争推荐成为国家级精品课程,以此推动全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和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二、建设具体步骤

(一)师资队伍建设

抓住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坚持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主题,以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为主线,以培养造就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为重点,采取超常规措施,建设一流的师资队伍。

在中青年教师的培养方面,通过助教制、试讲制、中青年教师讲课比赛、国内外交流、外语培训等方式使中青年教师迅速成长,成为教学骨干。所有新毕业的青年教师都要担任助教工作1-2年,跟随不同主讲教师上课,从中学习经验并帮助制作多媒体课件等,通过试讲合格后才能登上讲台,鼓励青年教师参加讲课比赛,选拔优胜者给予奖励,并选送优秀教师到国外学习先进的教学经验。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提高教师的教学热情,使中青年教师队伍稳定。

每门课程需有一名主讲教授或副教授(副教授任职三年以上)负责,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3至5人的教师梯队,并根据课程类型按一定比例配备辅导教师和试验教师。主讲教师要在近三年的校内教学评估中取得优秀等级。

(二)教学成果建设

建立健全教研、教改措施及奖励方案,鼓励教师发表高质量的教改论文,以科研带动教学改革。国家级试点专业每年发表省级以上刊物论文至少10篇,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至少4人次;省级试点专业每年发表省级以上刊物论文至少8篇,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至少3人次;校级试点专业每年发表省级以上刊物论文至少5篇,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至少1人次。

(三)教材建设

准确定位课程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能根据课程需要建立与多媒体有机结合、系列化的优秀教材,结合教学内容改革与课程建设,依据教学大纲选用自编教材,不断提高教材与教学质量。选用优秀的高职高专系列教材或自编教材,使之与教学培养目标的要求相适应;更新并完善教育技术手段,加强多媒体教室的建设且配套相应的多媒体课件;加大对实验教材的建设工作,出版与理论教材配套的实验教材。力争在3年内不断完善现行自编教材,由国家高教出版社出版自编优秀教材,鼓励建设应用多媒体技术的立体化教材。

(四)教学方法和手段

根据课程类型恰当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和传统教学手段,并在一两个专业的几门课程中鼓励使用双语教学,相关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含实习与课程设计)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要登录校园网免费开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三、建设与管理

(一)精品课程建设工作是学校课程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应与学校优秀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精品教材建设、优秀教师的评比结合起来。

(二)精品课程建设由高教研究所负责制定工作细则,组织检查、评审及申报工作。

(三)各系、部要根据本规划规定的目标和标准,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的精品课程建设规划。规划中要明确具体地规定拟建精品课程的名称、建设的目标与条件、建设内容、建设负责人(本单位精品课程建设的总负责人和各门课程的负责人)、建设期限与时间进度。

(四)精品课程在我校实行立项管理,学校将组织专家组制定相应的细则和评估标准,对精品课程进行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后期验收,同时还将对评为校级以上的精品课程进行检查和升级评估。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的校级精品课程,必须是全校性的公共必修课和各专业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且连续开设三年以上;

(二)负责课程建设的主讲教师必须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三)课程教学过程中能够注重使用现代化教学技术和手段,相关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已经上网或经过努力能够达到上网条件。

五、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具体建设课程由各系组织有关教研室进行论证和申请;

(二)每年年底前,课程负责人填写《校级精品课程申报表》打印一式三份,由各系报至精品课程建设管理部门;

(三)精品课程建设管理部门对各系的课程建设申请进行初审;

(四)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初审后的课程建设申请进行评审,确定当年的校级精品建设课程。

(五)获批准建设的课程,根据《校级精品课程申报表》和专家的评审意见提出课程的建设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经精品课程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正式实施建设。

六、资金投入计划和经费管理

(一)校级精品课程

学校对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的支持经费(0.6万元)分为立项资助费(0.3万元)和上网维护升级费(0.3万元)。立项资助经费在评审立项后立即拨付,维护升级费在年度检查通过后拨付。学校将根据每门精品课程的上网内容和维护、更新、升级情况适度调整支持额度。精品课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校内专家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课程取消“精品课程”荣誉称号,停拨维护升级费。对立项后一年内没有将相关内容上网的课程,取消其校级精品课程称号,终止该项目的继续进行,并停拨剩余经费。

(二)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

学校配套后的省级精品课程的建设经费为4万元,学校配套后的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建设经费为10万元。

1.奖励费用:奖励精品课程全体成员的经费,占全部建设经费的30%。由课程负责人按课题组成员的分工按比例奖励,由精品课程建设管理部门协同系部负责管理与监督。

2.建设费用:确定为省级或国家级精品课程后的后期建设费用,占全部建设经费的30%,包括课程的理论、实践体系的完善,如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与本课程改革相关的专业性学术会议,有关课程调研活动、参加本课程的培训的差旅费等;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中青年教师培养);考核体系的完善与建设等。每学期末由课程负责人向精品课程主管部门提交课程建设工作报告。

3.网上资源的维护升级费用:不少于全部建设经费的20%。检查不合格的课程取消“精品课程”称号,停拨维护升级费。被取消“精品课程”称号的课程及课程负责人不能重新申报精品课程。

4.其它:作为精品课程管理经费。相关资料的购买、打印复印、成果印刷及购买低值易耗品等费用的开支;多媒体(电化)教学建设,包括拍摄录像片、制作视听教材、幻灯片以及精品课程网络的建设与维护;试题库建设,包括本项目有关的软件研制;进行以上劳务工作人员的加班费、通勤费用等。

(三)资助与支持政策

校级精品课程负责人和课程组成员,在教学研究、教研立项、教材建设等方面,学校将予以优先考虑。

(四)知识产权管理

校级精品课程视为职务作品。凡申请校级精品课程评审的部门和主讲教师将被视为同意该课程在享受"校级精品课程"称号期间,该课程相关的内容属共享资源。校级精品课程要按照规定上网并向全校师生免费开放,各部门和主讲教师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五)经费报销方式

所有经费开支需经课程建设负责人签字同意,经精品课程建设管理部门审批,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校级精品课程负责人应积极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学校对获得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立项者除给予1:1配套资助外,优先考虑提供相关教学条件及教学资源。

七、中期检查与评价验收

(一)精品课程建设管理部门及各系应当对精品课程建设工作进行中期检查。检查通过后,学校继续拨付配套经费。对建设效果较差的,要求其限期改进,直至取消建设项目。各课程建设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必须认真执行,保证规划所定目标如期按质完成。建设期满后,精品课程建设管理部门对精品课程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二)精品课程建设项目中期检查的程序为:

1.各课程负责人认真填写“课程建设工作年度自查报告书”,打印一式三份报精品课程建设管理部门。

2.精品课程建设管理部门委托“教学指导委员会”中的2—3位专家对各课程建设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后,决定是否继续进行下一轮建设工作。

(三)精品课程建设项目评价验收的程序为:

1.精品课程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二年,由精品课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评价验收。

2.建设期满后,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建设目标、内容、实施计划、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总结,整理全部数据、实物等第一手材料。

3.课程负责人在自查基础上,根据校级《精品课程建设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撰写课程建设自评报告(打印一式三份)。

在接受评价验收的同时,各课程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①教学资源上网;

②提供教学效果评价材料(系举证材料、在网上提供不少于50分钟的现场教学、网上提供学生评价材料);

③提供课程上网的网址(包括进入密码)。

4.精品课程建设管理部门委托“教学指导委员会”中的4—5位专家,按照校级《精品课程建设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对各课程建设情况进行评价验收,并提出评价意见。评价意见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后,决定是否授予校级精品课程资格认定。

八、保障措施

(一)对提高课程建设水平起到明显作用的建设项目,学校在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

(二)未能按期或按质完成课程建设任务,学校将视情节对课程负责人做出相应处理。

九、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高教研究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