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归并我校的各类荣誉奖励制度,培育典型注重实效,优中选优树立楷模,营造崇尚模范争当模范的文化氛围,促进学校内涵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奖励类别
1.模范集体奖,包括:
(1)模范部门,在机关处室、教辅及产业等部门中评选奖励;
(2)模范专业(教研室),在各专业及教研室中评选奖励;
(3)模范领导班子,在9个系、继续教育培训学院及后勤总公司中评选奖励;
(4)模范基层党组织,在各党总支、党支部中评选奖励。
2.模范个人奖,包括:
(1)模范教师,在专任教师、实验教师及辅导员中评选奖励;
(2)模范工作者,在管理及服务等普通岗位人员中评选奖励;
(3)模范中层干部,在中层干部中评选奖励;
(4)模范专业(教研室)主任,在各专业主任及教研室主任中评选奖励;
(5)模范党员,在全校党员中评选奖励;
(6)模范党务工作者,在党总支、党支部成员中评选奖励。
二、评选奖励原则
模范集体和个人,每年评选奖励一次。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应在年度考核优秀中产生。集体奖评选奖励比例限定在相应基数的20%以内,个人奖评选奖励比例限定在相应基数的10%以内。
三、评选程序
在综合年度考核结果的基础上,经自荐和基层部门组织推荐申报、事迹展示、民主测评、职能部门审核遴选,报校党委讨论认定。
模范部门、模范领导班子、模范基层党组织、模范中层干部、模范党员、模范党务工作者的评选,由党委工作部牵头,制定具体评比细则。
模范专业(教研室)、模范教师、模范工作者的评选,由人力资源处牵头,制定具体评比细则。
四、奖励办法
对获得校级模范奖的集体和个人,在年初新学期全校教职工大会上表彰,授予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同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受表奖的模范个人在职称晋升、职务晋级时给予相应的政策加分。
推荐国家或省、市级等由上级部门组织评选表彰的各类荣誉奖,应从上一年度取得校内模范集体和个人中产生。
五、特殊贡献奖
为奖励在学校改革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设立特殊贡献奖。取得特殊贡献奖的集体或个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完成学校阶段性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
2.为学校赢得良好社会声誉和可观经济效益;
3.先进事迹、典型经验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专题报导,在社会上产生良好影响;
4.在突发事件或灾害面前有重大立功表现,排除重大隐患,避免学校财产遭受损失和人员伤亡;
5.其他方面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做出特殊贡献的。
特殊贡献奖获奖单位和个人的数量、奖励时限、奖励额度,由学校党委会讨论确定。
六、评选组织
评选工作由党委工作部和人力资源处组织协调。每年度组成评选工作组,党委工作部任组长单位,人力资源处任副组长单位。本评选奖励办法由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