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总则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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