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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2024年06月25日 21:37  点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总则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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