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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