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接受捐赠资金和财物的管理,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机构和个人为学校建设发展提供捐助信息、策划项目,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三条 学校对捐赠的资金和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使用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捐赠管理领导小组,其职责为讨论决定捐赠相关事宜,审查并公布捐赠资金和财物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 捐赠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学校校友、校内教职工和学生,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自愿和无偿向开云手机入口 (中国)官方网站捐赠财物或提供支持的行为。具体内容包括:
1.基础设施类:资助已建、在建和待建的各种建筑物;
2.捐资、资助的专项经费类: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以及科研奖励的捐款;
3.科研合作类:科研项目合作,共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及科研基金等项目的捐款;
4.活动类:庆祝大会、庆典晚会、文体比赛、学术交流等活动的捐款;
5.实物捐赠类:纪念品、图书资料、仪器设备、车辆或其他物品的捐赠;
6.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其他捐赠项目。
第三章 答谢方式
第六条 学校与捐赠者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捐赠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的权利。
第七条 学校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根据捐赠者意愿,征得捐赠者同意,捐赠单位、捐赠者姓名、捐赠项目及数额将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并通过其它媒体在校内进行广泛宣传。
第八条 捐赠金额巨大,学校将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根据捐赠情况和个人意愿,可以在捐赠项目显著位置铭刻捐资人姓名、简介或捐资单位名称、简介;对作出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和个人可以用捐建者、捐建单位名称为捐建项目冠名。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学校获得的捐赠赞助资金,必须交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这部分收入截留、挪用和私分。对于捐赠者约定具体用途的捐赠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户核算。
第十条 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应与捐赠者签订协议,并填写《实物捐赠登记表》(见附表),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计划财务处按学校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入账。
第十一条 学校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财务收据。
第十二条 捐赠工作,捐赠资金及财物的使用要接受纪检、捐赠人及全体教职工的监督,并定期向捐赠人报告资金和财物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捐赠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实物捐赠登记表
实物捐赠登记表
序号 |
物资名称 |
捐赠单位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接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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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现金捐赠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