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各部门顺利完成日常工作,规范办公费、杂品费、交通费及电话费(简称四费)使用管理,简化报销手续,特制定本办法。
一、四费支出范围
1.办公费
指学校各部门日常办公用品、通讯器材、小电器以及零星电脑配件等购置费用。
2.杂品费
指学校各部门办公文具、清洁用品、易耗材料等购置费用。
3.交通费
指学校各部门员工,在沈阳市行政区划内办理公务所发生的出行费用,包括公共汽车费、租车费。
4.电话费
指学校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安装、使用电话所支出的费用。
二、四费管理
1.办公费:实行归口管理,归口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处。
2.杂品费、交通费及电话费实行定额管理,以现金形式发放。
3.四费支出金额,记入各部门预算,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本部门预算10%。
三、四费计算
1.办公费:由各部门按规定申报所需办公用品,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管理发放所需物品。
2.杂品费:各部门按每季度10元/人计算。
3.交通费:
(1)教学教辅部门:教学系交通费按每名学生0.5元/季,每个专业另加50元/季计算;现教中心、体育部、图书馆等教辅部门按员工数每季度12元/人(社科系两课、外语教师同时按此标准)计算。
(2)机关各部门交通费按部门工作内容,职工人数,公务应急出行频率测算确定。
教务处、发展规划处、党工部、计财处、人力资源处、科技处、总务处、工会、资产处按每周应急公出一次,另加每季度12元/员工核发;党政办、基建办(已配备公务车)按每两周应急公出一次,另加每季度12元/员工核发;团委、保卫处按每两周应急公出一次,另加每季度12元/员工核发;学生处按每周应急公出两次,每季度12元/员工核发;劳服公司、卫生所由总务处牵头核定。
(3)应急公出交通费每次按100K元计算,系数K根据出行成本每年调整一次,本年度K=1。
4.电话费:按季度380元/部门,每季度座机费30元/门计算。电话门数由总务处提供,各部门人数由人力资源处提供,学生人数以上一年度12月底为准,由学生处提供,如有变动,请及时通知计财处。
四、发放办法
“四费”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按规定的办法计算,并填写四费审批发放表,按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办理手续,每半年发放一次。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不足支付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凭正规发票报销,但支出额度不能超出年初核定的办公经费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