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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结算中心关于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

2019年05月17日 14:03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瀚威交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各所属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准确性、合规性,减少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特规定如下:

第二条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完整性、准确性。如对方公司名称、税号、开户行、地址、联系电话、销售货物(商品)名称、数量、规格、单位、金额、备注信息等。

第三条 发票开具人核实业务的真实性。根据具体经办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开具。

第四条 发票开具前确认款项的收取情况。

(一)未收款,与所属企业经办人确认款项收取的大概时间,及时与分管会计沟通。

(二)已经收款,须同经办人确认已收款业务的相关票据是否齐全,跨月开具发票业务须同分管会计及时沟通,核实预收账款记账金额与开票金额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在未查出具体原因或做出说明前,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五条 建立二次审核的观念和意识。发票开具后在交给收票人之前,必须要找第二人(会计或部门负责人)进行复核,确保所开具发票的正确性。

第六条 做好增值税发票的购买、使用登记工作。对发票的结余数量做好预计,避免发票使用数量的短缺。

第七条 各公司发票开具系统的负责人(或发票开具人)月份的最后一天(或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须核对当月开票情况,检查已开发票是否有未上传发票,是否有开错发票,统计当月发票开具数量、发票金额、销项税额情况,与分管会计及时反馈沟通,以便发现错误及时进行更改。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必须登录发票开具系统,保证开票系统能及时将开票情况上报汇总。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对发票的作废都是有严格程序的,相关人员必须将开错的“作废”发票全部联次妥善保管,粘贴在原发票存根联上,不得私自销毁,以备查核。本规定执行后,财务结算中心会对丢失发票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 相关人员对发票应树立法制观念,在“以票定税”的税收体制下,增值税发票相关开具、经手人员必须合规合法使用增值税发票,并知悉这项工作对企业和个人的重要性。

第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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