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和控制借款与费用报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结合校办产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办产业全体职工。
第二章 借款管理
第三条 申请借款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时,方可借款。严禁试用期职工和非校办产业人员办理借款。
第四条 校办产业职工借支款项,必须办理相关的借款手续。借款人应完整填写相应的借据,注明用途及金额,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到财务结算中心借取款项。
第五条 需频繁借支款项的岗位及部门,可设立岗位或部门周转备用金,岗位备用金由该岗位人员负责保管,部门备用金由该部门负责人负责保管,使用此周转备用金产生的业务需依照本办法按时报销;已设立岗位或部门备用金的,该岗位或部门工作事项内原则上不得再另行借款。
第六条 校办产业职工不得私借或私用公款,财务结算中心不得办理任何性质的私人借款。
第七条 财务人员应复核借据的各项内容是否正确和完整,审批程序是否完善,借款金额是否符合相关借款金额的限额规定。
第八条 已开通网银的校办产业原则上不借支现金和开具现金或转账支票。
第九条 借支款项必须及时、逐次归还,借款人应于业务事项办理结束后十天内办理完报销手续,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办理报销的,从借款人下月工资中扣回;借款人领用的限额支票必须在十天内凭有效单据办理结账手续,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的,应提供校办产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同意的书面说明;备用金必须在年终决算前归还;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第十条 校办产业职工有超过报销期限的借款和以前年度欠款的,不得办理借款,所发生的报销款项冲抵欠款。
第三章 其他付款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收购、对外捐款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校办产业监督委员会审批通过后,财务结算中心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编制人员工资由校办产业法人(或负责人)审批,财务结算中心复核后原则上通过银行代发形式支付。
第十三条 各项税款由财务结算中心计算,报校办产业法人(或负责人)审批后缴纳。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由瀚威公司综合部按相应标准计算填报,校办产业法人(或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结算中心缴纳。
第四章 费用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严禁非校办产业人员办理费用报销业务。
第十六条 报销人员必须提供相应的合法票据,并将整理、粘贴好的票据,连同审批单据一起,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第十七条 报销人员必须根据费用性质填写对应单据,严格按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填写,注明附件张数,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并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
第十八条 本着“谁经手、谁解释,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人应严格按照校办产业的有关规定,对费用支出的内容和金额等事项把关。报销人对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验,并自行承诺票据真伪;校办产业法人(或负责人)应负责对费用支出进行实质性审核,即对真实性和必要性负责;财务结算中心审核人员和负责人负责对费用支出进行形式上的审核,即对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金额的正确性进行抽查审验,并对票据在形式上是否合法、完整,支出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负责。
第十九条 校办产业法人(或负责人)因出差或其他原因不在岗位时,需事先向财务结算中心以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指定其授权审批代理人,代其行使审批权(可以授权委托人用个人预留印签的名章代替签字),否则财务结算中心不予审核报销。校办产业法人(或负责人)的签名及名章样本须在财务结算中心留存备案。
第二十条 报销广告费、推广费、律师费、咨询费、审计费、评估费、劳务费、保险费、租赁费、固定资产购置和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办公费、运输费、维修费等费用必须提供合同。
第二十一条 报销印刷费、邮寄费、手续费、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市内交通费、车辆运行维护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费、各专项协会的会员费和金额不超过10000元的办公费、运输费、维修费(列入固定资产购置的运输费、维修费除外)等费用可以不提供合同。
第二十二条 邮寄费原则上只报销沈阳当地因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校办产业监督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校办产业方可出租和租用车辆,必须租用有资质的社会车辆,凭租车协议、发票和明细表报销租赁费。
第五章 借款与费用报销审批
第二十四条 校办产业职工因公借款的,必须填写相应的借据,经校办产业法人(或负责人)、财务结算中心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到财务结算中心支取。超过3000元(含3000元)的借款必须经瀚威公司财务总监批准,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借款必须经瀚威公司总经理批准,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借款必须经瀚威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五条 校办产业费用报销审批额度
(一)一次发生经济业务额度3000元(含3000元)以下,由校办产业法人(或负责人)、财务结算中心负责人签字审批;
(二)一次发生经济业务额度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由校办产业法人(或负责人)、财务结算中心负责人、瀚威公司财务总监签字审批;
(三)一次发生经济业务额度5000元以上,由校办产业法人(或负责人)、财务结算中心负责人、瀚威公司财务与总监、总经理签字审批。
(四)一次发生经济业务额度10000元以上,由校办产业法人(或负责人)、财务结算中心负责人、瀚威公司财务与总监、总经理、书记签字审批。
第五章 票 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票据是费用报销的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凭证和自制凭证。外来凭证主要指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结算单和合同、协议等原始凭证;自制凭证主要指“借款单”、“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公务接待清单”、“工资发放明细表”、“劳务费审批发放表”、“低值易耗品验收单”、“固定资产验收单”等原始凭证。
第二十七条 费用报销的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一)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合规,各种发票、收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必须是财政、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或收据,并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报销人在报销前要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对发票进行网上自审,并自行承诺票据真伪,财务结算中心负责抽查,对假发票或白条财务结算中心除拒绝付款外,上报瀚威公司总经理及学校监察审计室;
(二)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即费用支出必须与经济业务发生相符,严禁伪造、涂改、变更票据;
(三)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取得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完整。
1.票据内容所涉及的项目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完整。如出票日期、摘要、数量、单价、金额、收款单位、付款单位、付款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
2.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发票需要重开;
3.收款单位章必须与发票抬头内容相符。
(五)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证明(验收)人签字和校办产业法人(或负责人)的审批签字,购置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凭发票报账时还应附有填写完整的资产入库单。
(六)属于现金发放性质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应提供收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和同城基本账户银行卡卡号,由本人领取签名。有委托他人代领的,由代领人签名;由一人代领多人的,须逐个签名,不得通栏划大括号签一个名。
(七)自制原始凭证应设计科学、格式规范。如计提福利费、工会经费等,要列明名称、计提基数、提取率、提取额等。
第二十八条 票据的粘贴、填列及技术性要求。
(一)票据需要按照类别分别粘贴,一张“原始凭证粘贴单”最多可以粘贴十五张,如果票据较多,可以分别粘贴于多张“原始凭证粘贴单”。
(二)粘贴的票据必须整洁、平整、规范、不得超出粘贴单的边沿,应将粘贴的单据对齐“原始凭证粘贴单”的上、下、右边沿,里面可以自右到左均匀交错粘贴,右侧可以覆盖(指左侧粘牢右侧能翻开),但不得粘住有关人员的签字,左侧以装订线为准。报销单据大过“原始凭证粘贴单”时,以粘贴单的上边沿及左侧装订线为准粘贴,大出部分按粘贴单大小折叠整齐,便于装订成册。
(三)有合同、协议、批准文件、会议通知书、培训通知书的,必须将其粘贴,作为审核依据。
(四)票据字迹要工整、内容要完整(报销日期、报销公司全称、报销人姓名、报销内容、金额、内容或事由简述、票据张数、校办产业法人(或负责人)签字等要求必须具备)、数字要清晰、计算要正确。
(五)应根据费用性质填写对应票据。
(六)对不符合要求的票据,财务审核人员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为了既协调好校办产业对内、对外的业务工作安排,又方便校办产业职工费用报销,报销时间具体安排:
(一)财务报销时间为每月三日至二十五日,签字收票,原则上收票后第二天付款,其余时间不办理报销业务。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票截止日期为每月倒数第三个工作日。
(三)借支款项的报销业务不受以上时间限制,可随时办理。
第三十条 校办产业所有人员要模范遵守财经纪律,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财务结算中心及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报销原始凭证进行逐一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或附件不全的报销凭证不予报销;对不符合规定审批程序的报销行为,应要求报销人完善报销手续后再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瀚威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