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规范票据报销期限等事项的通知

2021年04月07日 14:13  点击:[]

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工作和会计行为,保障会计核算工作的严谨性、时效性,准确合理地核算各期损益,根据辽宁省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和政府采购(含网上商城)管理等相关要求,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现对票据报销期限、政府采购、保证金收据等事项做出规定并通知如下:

一、票据报销期限

1.公务接待在公务活动结束后10日内(以发票、公函和公务接待清单所登载的日期为准)通过财务“网上报销”系统—其他业务—公务接待报销单发起报销并送审;

2.政府采购合同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报销手续;

3.网上商城政府采购业务在取得发票后10日内(以招标办提供的发票领取登记日期为准)发起报销并送审,如果属于固定资产,则在取得资产管理处提供的验收单后10日内发起报销并送审,由于未按规定时限报销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公务接待和政府采购以外的其他经济业务事项在事项完成后30日内(以发票或附件材料所登载的日期为准)发起报销并送审;

5.超时开票或超时报销的,需提交情况说明,经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发起报销;

6.跨年度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按时报销的,需提交情况说明,经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推迟到次年3月31日之前发起报销,3月31日及之后发起报销的,情况说明还须校长签字同意,年终决算工作开始(以计划财务处OA通知为准)之后取得的票据,报销时间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不需提交情况说明;

7.教职工目前如持有2020年1月1日之前开具的票据,符合规定需报销的,务必在2020年年终决算工作开始(以计划财务处OA通知为准)之前,提交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签字同意的情况说明可发起报销,过期不再报销。

二、政府采购

负责办理政府采购申请、备案、招标、合同签订、验收、支付等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准确填报和审核政府采购所使用的财政指标文号、校内财务代码,由于工作失误导致政府采购迟滞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保证金收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我校资金往来票据已全部采用电子票据形式开具,不再提供纸质票据,电子票据可直接推送至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提供的手机号。请各部门开展相关业务时,通知需开具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收据的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在联系方式栏加注接收电子票据的手机号码,并在汇款摘要中注明保证金字样和接收电子票据的手机号码。

以上要求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计划财务处

2020年11月30日

上一条:关于调整2020年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调整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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