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晚归及夜不归宿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晚归及夜不归宿行为的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风气和道德风尚,最大限度的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等行为的管理做如下规定:
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界定
(一)晚归的界定
晚归的认定时间为21:30(周一至周日)之后,所有住宿学生必须于21:30前返回学生宿舍,未能按时返回宿舍就寝的行为,视为晚归;
(二)夜不归宿的界定
1、夜不归宿指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通宵不回宿舍就寝者;
2、节假日或实习期未登记离校而不在宿舍住宿者;
3、夜间查寝后,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或进行登记而离开宿舍者,一律按夜不归宿处理。
二、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处理规定及程序
(一)晚归3次予以警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夜不归宿者,发现1次给予警告处分;累计3次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伪造假条者或冒名顶替者,给予造假者、冒名顶替者和被顶替者警告处分。
(三)学生干部在查寝中有瞒报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免职处理。
四、其它事项
(一)因晚归不服从管理,起哄闹事,损坏门窗,一切后果自负,除按价赔偿外,将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二)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校学生。
(三)本规定由学生管理处(宿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