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一、寝室可使用电脑、台灯、手机充电器、充电宝生活必需电器;禁止存放和使用热得快、电吹风、烫发器、电暖气、电褥子、电饭锅、饮水机等电器,生活必需电器以外的电器(未经公寓管理员同意使用的)均属于违章电器。
二、为确保公寓用电安全,学生寝室设置使用电器功率“上限”,超过“上限”功率后,控电设备将自动“跳闸”。
三、寝室电源“跳闸”后,公寓管理员须会同所在寝室学生现场勘查情况,填写《寝室控电设备“跳闸”处理意见书》(见附件4)。确认不是因使用违章电器引起的,双方签字后恢复供电;认定因使用违章电器引起的,须纠正使用违章电器行为,双方签字后恢复供电,并提出违章用电处分意见(报教学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四、寝室内使用或存放违章电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使用违章电器引起火警或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五、公寓管理人员未按“跳闸”操作规定,擅自恢复供电,造成火警、火灾的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六、学生校外实习,寝室须“封寝关电”,学生因故需返校住宿的,经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辅导员)同意后,方可住宿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