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体育器材管理工作,减少体育器材不必要的损失。使有限的器材发挥最大的作用,特就本校体育器材管理情况如下规定。
第二条 体育器材除教学、训练、竞赛、学生课外活动,未经体育教研部批准,不得外借。
第三条 全校师生要爱护体育器材及设施,凡借用的器材如有遗失或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如有故意损坏的除赔偿外,还要上报校领导处作处理。
第四条 班级上体育课所需器材,由体育委员或任课老师在上课前办理借用手续,并登记班级、姓名、借用类别及数量后,方可领取。上完课后归还,课后要清点检查,然后归类放置,如有损坏和遗失,及时与保管员联系并按器材损坏情况有班级给予赔偿。
第五条 借用体育器材必须填写借用体育器材申请单,系及体育教研部领导签字方可办理借用手续,器材必须当天借用当天归还,只限在校园内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办理续借手续,不接受个人借用。
第六条 如因器材紧缺,器材管理员可以拒绝办理器材借用手续。
第七条 借用运动器材使用时,应爱护公物,不得故意损坏,如有故意损坏者,由借用班级或个人照价赔偿。
第八条 保管员认真负责管理好器材。做到每天一检查(当天器材点数归类)一周一大查(清点与整理)每月一次整理修补并配齐器材,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每学期进行一次清产核资。消耗品每学期报体育教研部注销。
第十条 本制度由体育教研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