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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为了切实保障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学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春季开学疫情防控措施40条的通知》(辽新疫防指〔2020〕29号)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保障
学校成立由分管卫生防疫工作的校领导负责的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领导小组,成员为分管防疫工作的后勤管理处处长、党政办公室主任、安全保卫处处长、学生处处长、人力资源处处长、宣传部部长及校卫生所负责人。领导小组在校领导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疫情、疑似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负责疫情防控的后勤管理处牵头、学生处、人力资源处、安全保卫处、党政办公室指定专门报告人组成。工作小组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工作。
学校疫情报告人由校卫生所负责人兼任,并与卫生健康部门联系人加强疫情信息沟通。
二、报告范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规定病种,包括:
(一)法定传染病。
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
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开展应急监测报告的其他传染病。
(三)其他传染病。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四)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三、总体要求
在传染病高发及流行期间,各单位要根据学生缺课登记调查和晨检制度,根据教师上课情况,做好记录,及时掌握师生的身体状况。发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上报学校。如发现临床表现的师生,应督促其到定点医院就诊。
如发现传染病疫情,特别是学生群体性发病等情况,学校相关部门(后勤管理处(卫生所)、学生处)的工作人员应对疫情进行初步核实,确认后由校卫生所负责人及时上报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及时上报辽宁省教育厅。
一旦发现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学校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开展对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学生处、人力资源处要加强对师生的管理,发现患病要及时督促就诊;校卫生所做好隔离治疗、疫苗接种、预防服药;后勤管理处做好消毒杀虫、食品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宿舍的消毒工作,保持教室、宿舍等学生聚集场所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换气;党政办公室及时收集信息,上报疫情变化情况。
发现疫情不得瞒报、漏报、缓报。疫情未经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核实,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发布任何疫情信息。
各单位责任人要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与校卫生所或接诊医院一同将患传染病的人员进行隔离治疗,具体由发病人员所在单位责任人和后勤管理处(卫生所)配合组织隔离。隔离期未满不得随意恢复上课。对因隔离期未满复课而引起传染病蔓延的个人及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报告内容及时限
(一)出现原因不明的疾病聚集性发病,即较短时间内,同一宿舍2人以上,同一班级中3人以上连续发生多例原因不明的、相同症状的患者,包括:体温≥38℃,伴有咳嗽、鼻塞、流涕、全身肌肉酸痛等呼吸道症状;以及腹痛、腹泻、呕吐等消化道症状的,应及时到有资质的医院就诊。单位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相关信息,由校卫生所、专家组、接诊医院核实清楚;一经确定为病例或疑似病例,应立即报告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控中心、医疗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
(二)如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单位责任人应当立即向学校报出相关信息,由学校有关部门核实后,及时电话报告附近疾控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协助卫生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对发病人员立即采取隔离。
(三)如出现个别学生有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或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因食物中毒印发呕吐、腹痛等症状,单位责任人应当立即向学校报告,由学校有关部门核实后,尽快报告疾控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立即送往医院查明病因,杜绝病源传播。
(四)学校出现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校卫生所或党政办公室应每日向属地疾控中心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最新的疫情动态。
五、报告方式
(一)实行“双报告制度”,即怀疑本单位出现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1.各单位责任人第一时间报告学校领导小组;
2.学校报告人第一时间报告属地疾控部门。
报告程序:
如学生中出现以上情况:学生报告辅导员,由辅导员报告学生处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党政办公室主任;
如教师中出现以上情况:教工报告所在单位责任人,由责任人报告人力资源处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党政办公室主任。
(二)各职能部门根据行政工作分工对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根据《开云手机入口 (中国)官方网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立即行动,快速落实。
(三)各单位责任人接到报告后要迅速落实、追踪到本人或本人直系亲属,不能只听取他人报告内容,并以最快速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学校报告,由学校核实之后报告属地疾控中心及上级主管部门。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教育厅、沈北新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