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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各部门(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坚持过紧日子,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部门(单位)国内公务接待。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层面的国内公务接待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部门接待工作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和财务审计部门监督。接待工作要依照规定程序安排,接待人员要自觉遵守接待纪律,严格执行接待标准,禁止越权限、超标准接待。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与异地学校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学校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不得虚列。情况特殊的,可以先电话告知,但须在公务外出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补发公函。
第六条 学校作为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包括以下人员:
(一)来校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部门人员;
(二)来校执行公务活动的国内外有关单位人员;
(三)应邀来我校参加庆典或其他活动的人员;
(四)因工作需要外出执行公务活动的学校教职员工。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接待工作中实行对等接待,以示尊重对方,尽可能减少环节,根据来访者工作需要安排分管校领导和对口部门参加接待。
第七条 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邀请接待对象到校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可视作公函。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务接待制度,公务活动前,接待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学校OA流程,提交接待申请(见附件1),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开云手机入口 (中国)官方网站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2),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应当一事一单,不得将多次公务接待合并填入一张接待清单。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各部门(单位)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协议酒店、定点饭店或者辽宁交专兴科服务有限公司安排,执行协议价格,费用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学校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各部门(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需要学校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伙食费用。
确因工作需要,各部门(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按照每人每餐不超过180元的用餐标准执行,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事先按照OA流程申请,公务接待结束后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按照接待标准执行,超标部分学校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组织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学校交纳交通费用。
第十四条 学校将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学校纪检监察处、财务审计处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列出公务接待费使用清单。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部门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党政办公室应当会同财务审计处等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本地区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本地区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第十六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承办部门凭正式财务发票、来访公函和《公务接待清单》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不全财务部门不得报销。接待费用应及时结清,原则上校内外接待费用均不超过一个月。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移动支付等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学校内部接待单位(辽宁交专兴科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完善企业化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不高于市场平均的接待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不得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九条 党政办公室应当会同纪检监察处、财务审计处加强对各部门(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伙食、交通费用收取、缴纳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辽宁交专兴科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财务审计处应当对各部门(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部门(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加强对辽宁交专兴科服务有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会同财务审计处按年度组织公开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处加强对学校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接待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严格执行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
(二)未按照规定收取接待对象伙食、交通等相关费用;
(三)提供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违反接待经费支出管理有关规定;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六)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因项目引进、校企合作等招商引资事项工作需要,接待工作应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由接待部门出具情况说明,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安排),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辽交专办发〔2017〕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