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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及其他交通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教育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教办〔2013〕12号)、《关于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的通知》(工信纪〔2014〕6号)及《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财行〔2011〕9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8〕10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学校公务用车及其他交通费用使用管理规范、安全、节约、高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以学校名义购置或接受捐赠的公务用车,用于学校应急保障、机要通信、离退休老干部及公务活动的保障运行。
第三条 本办法提及的其他交通费用,是指学校通勤用车、通过社会租赁用车的方式开展的教学、行政、学生、科研等各项业务工作时发生的交通费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代表学校完成公务用车及其他交通费用使用及管理等各项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是公务用车使用的管理部门。按上级有关规定牵头负责核定公务用车编制数量和车辆配置标准;负责制定学校公务用车运行及其他交通费用管理办法;牵头负责签订学校与社会租赁用车合同;负责学校公务用车的统一调配、审批管理。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公务用车购置计划申报预算;统筹协调公务车辆采购、报废处置等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手续;负责保存和管理公务用车的相关证照及档案。
(三)计财处负责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经费的预算审定、经费保障,以及公务用车经费年度结算等工作。
(四)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教职工通勤用车的日常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公务用车编制及核定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原则上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 配置标准严格按《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车辆更新须原有车辆报废(损)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申请,办理程序比照新车购置程序。
第八条 学校对所属公务用车进行严格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具体内容有:
(一)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学校停放制度,节假日须在学校封存停驶。
(二)公务用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由资产管理处严格保管;公务车的行驶执照、号牌、证件、保养维修档案资料由党政办公室严格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抵债、抵押、出卖、拆卸、改装、丢弃和报废学校公务用车。
(三)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公务用车的使用、维修、年检保养等信息登记管理。
(四)公务用车须统一办理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定车定卡;统一张贴标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公务用车驾驶人员为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专职司勤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必须持有效证件驾驶车辆,驾驶时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做好车辆的保管、维护保养等工作,保证车辆的安全、正常运行。
(六)除专职司勤人员外,学校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驾驶公务用车。
(七)公务用车应按要求参加安全检查,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窃、抢劫、损坏时,车辆管理部门及当事人必须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及保险公司(保险人)报案。
(八)对公务用车牌照及证件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出租、出借、转让、抵押和变卖,因此造成公务用车损坏、丢失、罚没者,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公务用车处置(包括报废、转让、赠予),由资产管理处研究审核后报学校审定,并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公务用车报废按国家法规执行报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测部门认可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报废年限和报废行驶里程。
(三)提供《机动车报废申请书》、检测报告、购车发票复印件、行驶证等资料。
(四)申请报废的公务用车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转让按评估、拍卖等规定程序办理,转让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严格实行收支管理规定。
第四章 其他交通费用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统筹安排其他交通费用使用管理,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
第十三条 各部门在沈阳市内执行公务时,通过其他交通费用解决,以使用学校统一签订的社会租赁用车的方式完成。
第十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社会租赁用车公司;党政办公室与社会租赁用车公司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学校其他交通费用实行年预算资金管理,各部门每年可用的预算资金由学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统一核算后发布。
第十六条 学校其他交通费用审批流程为:用车人申请、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各部门公务用车费用要严格控制在学校核定的预算资金内,超出预算部分,学校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各部门承办有专项费用的各级各类活动等,其中涉及用车费用的自行解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定期对学校公务用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经费预决算实行校内公示制度。每年初学校将应急公务用车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部门及个人,学校按照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辽宁瀚威交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公司及各子公司所属车辆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内容要求如与上级政策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