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考职责与考场规则
监考职责与考场规则
一、监考人员一经确定后,如需更换,由所在系(部)提前一天提出替换人选报教务处安排。当天不到场者,通报批评本人和所在系部。
二、监考人员须提前二十分钟到指定地点报到,领取试卷,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提出有关考试要求和注意事项,并对考场进行清理,凡是有碍考试规则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隐患一律根除。
三、考前五分钟,当众启封试卷,核对试题种类,数量及附件有无差错,然后按顺序发卷。
四、监考人员要认真维护考场纪律,按规定时间开始和结束考试,对违纪、作弊考生及时处理清出考场,如实完整填写《考场记录单》。
五、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在考场一前一后地执行监考任务。监考期间不准做其它与考试无关事情,不准在考场吸烟、不准看书、看报,不准随意言谈,不准擅自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答题,不准翻阅考生试卷,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不清的询问应予以当众答复。
六、学生对考场纪律提出质疑,经核实确因监考人员不负责任导致出现考场纪律问题,将报请学校对监考人员严肃处理。
七、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认真核对试卷份数,是否与考场人数相符,切勿丢失试卷,不准对已答完的试卷做任何更动,将试卷按规定装订,密封好,同时将《考场记录单》如实填写后经考务人员验收、草纸回收到教务处方可离去。
八、所考科目任课教师,负责巡视、负责对试题不清、漏项和卷面未尽事宜的解释和补充事宜,一般不得延长考试时间,极特殊情况,需延长考试时间由教务处决定。
考场规则
一、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和指定考场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参加考试,按缺考处理。
二、学生在每科考前十五分钟凭考试证进入考场,并将考试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检查,不带考试证者,责令回去取,耽误的时间由学生本人承担。进入考场后按指定座位就坐,听从监考教师调动,不服从者视为违纪。
三、学生入场时严禁携带任何与考试所用文具无关的物品(书籍、纸张、传呼机、手机、高级可存储计算器等)如已携带,进入考场后立刻关机交与监考老师保管,否则视为违纪。
四、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答卷时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物品(计算器必须经过监考教师传递)以及各种犯规动作,如出现以上情况视为违纪。
五、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考试时因故离开考场不得再返回考场参加考试。
六、考生应按时交卷,不按时交卷者,监考教师有权拒收或视为违纪。考生不准把试卷和草纸带出考场,带走者视为违纪。
七、除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姓名考号外,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记,否则视为违纪。
八、发现使用任何形式“小抄”视为作弊。
九、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卷面字迹要工整、清楚。用其他颜色笔书写的试卷和将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十、考生违纪、作弊的认定和处理根据《辽交专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