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手机入口 (中国)官方网站章程
序 言
开云手机入口 (中国)官方网站前身是创建于1951年的东北交通学校,为新中国第一所公路交通类专门学校。初始校址位于沈阳市郊马三家区平罗堡村,1952年学校迁至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12号,1954年更名为交通部沈阳公路工程学校,1958年升格为辽宁交通学院。1965年学校从沈阳市区迁至抚顺市新宾县上夹河镇周家沟村办学,1969年停办,1973年复办,更名为辽宁交通学校。1982年迁至沈阳市虎石台镇,更名为辽宁交通工程学校,1985年成立辽宁省公路专科学校,1989年开始招收大专生,1991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更定名为开云手机入口 (中国)官方网站。2006年学校入选全国首批28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2018年学校入选辽宁省“双高计划”立项建设学校,2019年学校入选国家“双高计划”立项建设学校,2021年学校入选辽宁省“兴辽卓越院校”立项建设学校。学校在建校以来的发展历程中,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发展道路,为国家交通事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进步做出了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开云手机入口 (中国)官方网站;中文简称:辽宁交专;学校英文名称:Liaoning Provinci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英文缩写:LNCC;学校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建设南一路5号;学校网址:http://www.smallpersonbigideas.com。
第三条 学校性质: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辽宁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办学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功能:学校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突出交通行业特色,建设校企融合资源;运用大数据平台、关爱帮扶重点学生群体、全面加强学生就业创业的服务和指导,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办学模式:学校资源与企业资源相融合、教学科研与生产实际相融合、人才培养与社会服务相融合。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与实际工作相融合、校内培养与企业培养相融合、学生角色与员工角色相融合。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开云手机入口 (中国)官方网站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学校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学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三)坚持把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学校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学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第九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党委教师工作部建设,将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作为主要职责。建立完备的师德师风建设制度体系和有效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六)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七)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八)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九)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十)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十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对学校教材工作负总责。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
(十二)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三)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四)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学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以下同)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决策,对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党委会议事决策相关事宜,按照《中共开云手机入口 (中国)官方网站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学校党委视具体情况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学科和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和教职工薪酬体系。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各项教学活动,做好科学研究和扩大科研自主权工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落实三全育人长效机制。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开云手机入口 (中国)官方网站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全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相关事宜,按照《开云手机入口 (中国)官方网站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校务公开,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重大投资、重大决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职工代表大会为五年一届,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专家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主任和副主任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委员通过民主推荐、差额选举等程序确立,由校长聘任。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围绕学校教育教学理念、战略目标、发展规划和阶段性重点工作等学校重大教育教学问题进行指导、研究、审议、决定的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育教学整体发展规划;
(二)指导学校专业建设工作,审定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指导学校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工作,审定学校课程设置与建设、人才培养方案;
(四)指导实训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审定实训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
(五)审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六)审定学校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名单,审议并推荐校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候选名单;
(七)受理申报各类教学建设、改革、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等程序中规定的评审推荐和结题评审工作;
(八)指导学校“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审定专业所选取的“1+X”证书合理性;
(九)接受校长委托,处理其它有关教育教学方面的重大事项。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设校外委员若干名。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中途若有变故可根据需要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将处理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以校、系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教学系是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校企合作、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教学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的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须经教学系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教学系应根据学校的制度规定,提出本单位的办学资源管理和使用、资产和人员管理、教学安排、科研工作、绩效考核、奖惩意见。教学系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策。负责教学系的党的建设、教职工与学生教育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保障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职责范围履行职能,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适度开办科技服务和培训服务型产业,锻炼教师、培养学生、服务行业发展、补充办学经费。学校成立校办产业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校办产业资产监督委员会。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依据校办产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校办产业。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以高素质、高技术、高技能人才培养为目标,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人才培养方案的优化和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结合交通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专业建设整体规划,不断优化专业结构和课程设置,进行综合性和系统化的专业资源建设,建设一批实力雄厚、特色鲜明的国家级和省级一流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全面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把教材建设作为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完善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对教学质量实行教学督导制度、教学检查制度和工作考评制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五条 学校紧紧围绕交通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重点突破、梯次推进的原则,确定科研教研主攻方向,加大特色科研教研骨干队伍培植力度,提升科研教研协同创新能力,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科研教研创新体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系(部)、工程(实训)中心、研究所”三位一体的产学研结合平台,为人才培养和教师队伍建设提供服务;依托优质办学资源发展壮大校办产业,开展面向生产一线的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推广及成果转化,为行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为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按照“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办学的发展战略,坚持以系(部)为依托,合作项目为纽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学,提升国际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聘用和聘任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学校教职工均实行聘用合同制;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其中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岗位等级聘任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着力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四有”好老师。学校为教师进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经学校注册后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积极鼓励学生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和其它公益活动,提高综合素质,促进身心健康。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代表大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关心学生的切身利益,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关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在符合、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合理开放办学资源,积极推动学校与社会互利合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议事机构,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理事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决定理事的增补或退出;
(二)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三)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四)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五)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六)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和各地区校友分会,加强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促进校友为国家和地方建设、学校事业发展作贡献,进行学术交流,组织联谊活动等。校友系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获得过学校荣誉职衔的人士。校友应遵守校友总会有关规章,关心支持学校的发展建设,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和利益。
第七章 经费、财务、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及财政其他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等收入;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学校独立企业法人经营实体,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利润。其他收入是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校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办学经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副校长分管具体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管理、保护和使用,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安全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安全工作。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完备服务设施。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徽志采用中国“公路零公里标志”图案作为主体图形元素,外形为圆、内形为方。上部为学校中文名字环绕,下面为学校英文名字缩写“LNCC”和建校时间1951。学校标准色为紫红色。
第五十八条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五十九条 校旗为学校标准色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3:2,正中印有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识主体。旗面尺寸分为4种型号:1号校旗规格为2.88米×1.92米、2号校旗规格为2.4米×1.6米、3号校旗规格为1.92米×1.28米、4号校旗规格为1.44米×0.96米。
第六十条 校训为“厚德、笃学、实践、创新”,学校精神为 “脚踏实地、追求卓越”,校风为“团结奉献、务实求真”,教风为“博学精技、敬业爱生”,学风为“勤奋进取、学以致用”。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跨越》,词作者为高振双、范哲明,曲作者为范哲明。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月第一个星期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校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