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手机入口 (中国)官方网站
公务用车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辽宁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开云手机入口 (中国)官方网站公务用车及其他交通费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公务用车包括:应急保障用车、机要通信用车、离退休老干部及公务活动的保障运行用车。
第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使用遵循统一管理、经济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保障公务的原则,公车的使用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
第四条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照全省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个人车辆,不得向个人提供车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禁超范围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处要对公务交通费用使用管理实行预算控制,守住节支底线,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为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切实降低公务交通报销费用,应急保障用车、机要通信用车、离退休老干部及公务活动的保障运行用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根据具体车辆保障任务情况统筹调配使用。具体用于下列用途:
(一)机要文件、紧急资料、涉密资料以及人事档案取送;
(二)学校到银行提取大额现金或者取送支票等;
(三)参加或组织重要会议、紧急会议、涉密会议,以及大型公务活动等;
(四)处置应急突发事件;
(五)为离退休干部服务有关的公务;离退休干部就医等;
(六)办理学校领导交办的紧急公务;
(七)开展公务接待工作;
(八)其它符合公务用车规定的用途。
第三章 调派程序
第七条 公务用车的调派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其他任何部门未经党政办公室批准,不得私自安排驾驶人员提供车辆保障服务。党政办公室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范围和调派程序,科学合理地调派车辆。
第八条 原则上,用车部门应至少提前一天提出申请,并到党政办公室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
第九条 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执行出差任务,原则上不安排公务用车接送站,相关费用应在出差补助交通费中解决。办理紧急公务或有其它特殊情形的,经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安排接送站,但要在用车调派单上注明情况,且出差人不得报销该笔出差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十条 驾驶人员完成出车任务后,须将返回时间、行驶里程等内容据实填入用车调派单,并与用车人和党政办车辆管理负责人一道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第十一条 车辆调派单等有关原始资料,由党政办车辆管理具体工作人员负责进行统一汇总整理,每学期末交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归档备查。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要按照省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实行标识化管理,纳入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采用信息化手段实行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严格执行返回单位停放制度,原则上应于工作日17时前完成入库。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按时入库的,须报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备案。
第十四条 法定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其它公务用车实行封存管理。特殊情况,如需在节假日用车,须经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履行车辆调派手续后,方可执行出车任务。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在外执行公务期间,应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合法且与公务有关的场所,除公务用餐或工作需要外,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餐饮、娱乐或其它与公务无关的场所。
第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的保养,确保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服务状态。公务用车在维修保养前,须由驾驶人员填写《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根据维修保养费用额度,分别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到学校指定维修地点实施维修保养。
第十七条 党政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的加油管理。每次加油须认真填写《公务车油卡使用登记表》,公务用车在沈阳市内运行,须到学校指定油站加油。在执行出差任务前,要预先加满燃油。出差途中需加油的,须凭公务卡结算,如遇特殊原因无法凭公务卡结算,须经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同意且备案,方可使用其它结算方式加油。
第五章 驾驶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学校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无出车任务期间要在单位待命,服从党政办公室负责人的安排和调遣,做到准时出车、优质服务。因事外出、因病休假等,须按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九条 驾驶人员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车辆违章所产生的费用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严禁公款报销交警部门处罚的费用。
第二十条 驾驶人员须认真做好车辆检查工作,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严禁有故障的车辆执行公务。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生交通肇事,应及时与公安交警部门和车辆承保机构取得联系,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手续。同时,要在现场向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党政办公室负责人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处置,遇有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时,要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二十二条 驾驶人员严禁借执行公务之便,利用公务用车办理私事,或为他人办理私事提供公车服务。
第二十三条 驾驶人员要严格按照公车维修保养和加油的有关规定,严禁在车辆维修费、加油费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它费用,严禁以公务用车的名义为非公务用车承担维修保养和加油费用。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司乘人员,经查属实,将由党政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省相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